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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產假新規定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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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山東省產假新規定已經出臺,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相關規定吧!

山東省產假新規定158天

  山東省產假新規定158天

一、新《條例》中規定,山東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同時對五種特殊條件,規定了可以在二孩基礎上再生育。

1、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2、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取消晚育假,符合法律和新《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了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均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也就是說,符合政策的女性,生育一孩二孩都能享受總數爲158天的產假。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三、新《條例》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普遍予以降低。不符合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爲條例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爲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

四、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繼續按照獨生子女父母規定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14週歲延長至18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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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剔除晚婚晚育有關規定

據介紹,爲保持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第十九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時,新《條例》明確、具體規定了病殘兒、收養、再婚等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的條件,作爲全面兩孩政策的補充。

原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新《條例》中,刪去了晚婚假獎勵。

國家規定產假外再增60天

據介紹,新《條例》增加了產假。考慮到產婦的身體恢復和母嬰健康的需要,新《條例》第二十五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另據記者瞭解,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而新《條例》出臺後,今後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不論是一孩還是二孩,產婦都將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產假。

領了獨生子女證不追回獎勵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證書的或獎勵符合扶助條件的夫妻,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其中,爲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爲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新《條例》還規定,對於已經領取證書後再生育的,註銷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的各種優待。同時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刪去了“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的規定。據瞭解,新《條例》第二十六條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十四周歲延長至十八週歲,同時爲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爲“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

一二孩均免費登記不再審批

此外,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不再審批。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調整擴大再生育申請受理單位。由原《條例》規定的.女方戶籍所在地,擴大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時減少了申請辦理生育證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

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新《條例》第三十四條改變了以往查驗孕產婦生育證的做法,要求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資訊,並按照規定上報。 據大衆網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降了

新華社濟南1月22日電 今後山東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標準將普遍降低,這是山東省計生條例修正案規定的。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2日透過了這一條例修正案。根據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由原來的規定基數的3到6倍,改爲按規定基數的3倍徵收。

這一條例修正案規定,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原來按照規定基數的1/2徵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爲按規定基數的1/5徵收社會撫養費。

山東省的條例修正案還刪除了本人實際收入高於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