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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司機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誰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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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代班司機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誰來負擔?

何某是A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出租車司機,其於2013年5月10日營運過程中,打電話告知家人身體不適不能繼續營運。當天約14時左右,何某駕車回到家中休息,後病情加重,經搶救無效何某於當天死亡。後何某家人向行政機關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行政機關經調查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爲何某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視同爲工傷,並由A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何某的工傷保險責任。A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對上述決定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A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李某某簽訂了出租汽車員工承包合同,何某是李某某的副班司機。

【判決】

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爲,何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行政機關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並無不當。A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李某某簽訂了員工承包合同,何某是李某某的副班司機,行政機關認定應由A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何某的工傷保險責任,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所以一、二審均支援了被訴的工傷認定決定。

【分析】

案件關注點在於出租車代班司機發生工傷事故後,由誰來負擔工傷保險責任。目前,在廣州市運營出租車一般採用承包經營方式,由一名司機與出租車企業簽訂勞動協議,該名司機再找代班司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代班司機發生工傷事故,由於主班司機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應由出租車企業承擔代班司機的工傷保險責任。上述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表明在特殊情況下,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由於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用人單位也應承擔該名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該條規定充分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穩定社會關係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