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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莞公積金貸款新規:還清12個月後可再次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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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莞公積金貸款新規:還清12個月後可再次申請貸款

東莞公積金貸款還清12個月後可再次申請貸款

昨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文明確,港、澳、臺及外方(籍)人員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不能以配偶名義參與計算可貸額度,而外市轉入的,繳存年月與外市繳存連續,滿足近6個月正常繳存且最近一個繳存月份距申請當月不超過2個月的,申請貸款時不要求在我市開戶須滿6個月。

再次貸款須還清款項12個月後

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的《關於實施相關規定的公告》,《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於2015年1月26日起開始實施,我市將繼續執行《關於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若干規定》確定的“借款人已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在貸款未清償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申請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確因改善自住住房條件需再次貸款的,可在貸款還清之日起12個月後申請”。

同時,《關於調整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期限等若干政策的通知》中確定的“購買二手房申請貸款,房屋已辦理過戶到買方名下的,須自《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這一條款,將繼續執行。

外市轉入申請貸款無須開戶滿6月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鑑於《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及《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均明確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指在職職工不包括港、澳、臺及外方(籍)人員,港、澳、臺及外方(籍)人員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不能以配偶名義參與計算可貸額度,正常繳存的,其繳存基數可納入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凡是外市轉入的,繳存年月與外市繳存連續,滿足近6個月正常繳存且最近一個繳存月份距申請當月不超過2個月的,申請貸款時不要求在我市開戶須滿6個月。

此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明確,從2015年1月26日起,調高我市住房公積金最低和最高貸款額度。職工個人繳存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46萬元調高至48萬元,夫妻雙方繳存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66萬元調高至70萬元。公積金貸款起貸額度爲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