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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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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全文

關於印發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支援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的,經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公積金中心以歸集的公積金爲資金來源,委託受委託銀行發放給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東莞市範圍內自住住房的貸款。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項時,其不足部分可同時向受委託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稱爲組合貸款。

已使用商業貸款的職工,可申請將商業貸款轉爲公積金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稱爲商轉公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採用組合貸款的,其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設定的抵押物應一致。

第五條 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對象、條件、金額、用途、期限、償還方式及擔保方式,負責公積金貸款審批、歸還和核算。

公積金中心應監督受委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歸還、結算等業務,可就評估、擔保、代理等公積金貸款業務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實施。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在東莞市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或在其他城市繳存公積金的東莞市戶籍職工,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

第八條 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信用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五)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且當前正常繳存。

(六)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檔案,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七)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提供抵押、保證等形式的擔保。

(八)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增加包括配偶在內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爲共同借款人,但必須是房屋產權共同所有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本條所規定的各項條件。共同借款應當同時提出申請,同時審批。

本條規定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確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最低、最高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擬定並經管委會審定後向社會公佈執行,同時應當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按照房貸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一定比例。其中,首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爲70%,二套住房貸款比例最高爲50%,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發放貸款。

(二)按照供收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公積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繳存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作爲覈定家庭收入依據,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貸款(含組合貸款,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不超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

(三)按照職工個人情況最高可貸額度:計算公式爲: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Y=個人公積金帳戶餘額B×(繳存時間係數T +收入調節係數I)×流動性調節係數L。

即:Y=B×(T+I)×L。

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調整和公佈本條所規定的各項比例和係數。

借款人可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金額由公積金中心綜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積金繳存情況、償還能力及信用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人年齡、借款金額、償還能力等因素確定。貸款最短期限爲1年,最長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共同借款的,按其中貸款期限較長的確定,但最長均不得超過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終止年限並不得超過30年(其中購買二手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公積金中心依據管委會授權調整和公佈公積金貸款最短期限、最長期限。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貸款申請資料、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的購房合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市一級規劃、建設部門審批檔案;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安全鑑定報告。

(三)不低於一定比例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證明(購房付款發票或收據等支付憑證)。

(四)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五)房屋產權共同所有人同意抵押或擔保的證明、抵押物評估報告、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檔案。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一)申請。借款人可向公積金中心、貸款代理機構、受委託銀行或擔保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規定的申請資料;

借款人購買由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手房,可在合同備案登記前申請貸款;

借款人購買非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一手房,須在辦妥合同備案登記後方可申請貸款;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可在辦妥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後再申請貸款,也可由公積金中心貸款合作的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前申請貸款。

(二)初審。公積金中心、貸款代理機構、受委託銀行或擔保機構受理人員進行初審,不符合貸款條件的退回申請,資料不全的通知借款人按要求及時補齊。

(三)審批。公積金中心對申請資料按規定進行審覈,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審批決定。

(四)複覈。受委託銀行對公積金中心審批透過的貸款進行復核。受委託銀行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准予貸款決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公積金中心重新審覈。公積金中心重新審覈後認爲確有風險的,可撤銷准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受委託銀行和借款人。

(五)簽約。受委託銀行復核無誤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六)擔保。受委託銀行和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

(七)放款。受委託銀行使用公積金中心業務系統辦理公積金貸款發放登記,以轉賬方式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轉至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帳戶。

第十四條 當申請借款的總金額已超出當期公積金資金使用限額時,公積金中心應當允許借款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公積金資金足以繼續發放貸款時,由公積金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應採用抵押擔保方式,必要時可採用保證或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六條 需要對擬用於抵押的房屋進行評估的,借款人應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抵押物價值的認定遵循審慎原則,應在房屋評估價、購房合同總價或工程造價款中取低者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 建造自住住房申請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其他足值的房屋作爲抵押。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做好貸後檢查、風險監測、貸款歸還、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十九條 貸款實行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還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在還款期限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的示範文字由公積金中心監製,供當事人參照使用。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條款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受委託銀行應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做好逾期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對逾期貸款進行處置,並可在借款人公積金帳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後形成貸款損失的,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覈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覈銷。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結清貸款後,受委託銀行應及時辦理公積金貸款清戶和抵押(質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託銀行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銷燬和移交等管理工作。貸款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受委託銀行負責,公積金中心根據需要,有權向受委託銀行隨時調用貸款檔案,也可同時建立貸款檔案的備份。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加強對受委託銀行日常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制定公積金金融業務受委託銀行考評辦法並開展受委託銀行貸款考評工作。

第六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騙取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終止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並按以下規定分別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騙貸的,公積金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隱瞞或虛報婚姻狀況、直系親屬關係、購房行爲、住房數量等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可自該違規行爲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受理其貸款申請。

(三)虛構提取條件,或持僞造資料提取公積金的,自該行爲認定之日起5年內不予貸款。

(四)購買“雙拼房”、“多拼房”申請貸款隱瞞不報的,不予貸款。

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僞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公積金中心應依法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凡繳存單位未辦理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後即惡意停止繳存公積金連續達12個月或累計滿15個月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及造成騙貸的單位和個人登記備案,透過公積金中心網站或本市媒體予以曝光,並可將騙貸行爲作爲信用不良記錄納入依法設立的信用管理平臺。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受委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貸款委託協議約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公積金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貸款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2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月25日,2000年7月17日頒佈的《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東府〔2000〕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