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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省出臺戶籍改革方案 取消農業、非農戶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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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訊:隨着上海近日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目前中國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已達29個。梳理各地方案可見,各地普遍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

29省出臺戶籍改革方案 取消農業、非農戶口區分

29省份出臺戶改方案

國家發改委規劃司司長徐林4月19日在新聞發佈會上透露,國務院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方案之後,目前全國有28個省市自治區出臺了戶籍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還有幾個地方還沒有出,所以今年首要任務是使所有的地方都能夠出臺具體落實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政策。

隨後在4月25日,上海對外公佈《關於進一步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至此,目前中國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個。

記者梳理髮現,目前已經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區市包括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江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黑龍江、吉林、遼寧、重慶、雲南、甘肅、青海、福建、江蘇、安徽、貴州、四川、新疆、寧夏、浙江、海南、內蒙古、天津、上海。

取消農業、非農戶口區分

國務院2014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上述地區大都在本地的戶籍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一些地方還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時間表。

譬如,上海提出,取消本市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安徽提出,戶口登記不再標註戶口性質,不再出具關於戶口性質的證明;貴州提出,從2015年6月1日起,在戶別欄不再登記農業或非農業,統一登記爲家庭戶或集體戶。

部分地區放寬落戶條件

對於戶籍制度改革,民衆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是,能否比較容易地圓城市夢?梳理可見,與國家版的意見相比,不少地區的方案降低了落戶門檻,落戶條件更爲寬鬆。

按照國家版的戶籍改革意見,要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相比之下,一些省份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地區的範圍更大。如,四川提出全面放開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山西提出全面放開建制鎮和中小城市落戶限制,貴州也提出全面放開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等。

對於大城市的落戶條件,國家版的戶籍改革意見規定大城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而河南縮短爲不得超過2年,安徽縮短到不得超過3年。

在2015年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的基礎上,內蒙古近期專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放寬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的落戶條件。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取消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落戶條件,擴大合法穩定就業認定範圍,進一步放寬戶口准入條件。

積分落戶成特大城市標配

在特大城市落戶方面,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成爲其標配。上海提出,深化完善積分落戶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爲主要指標,合理設定積分分值。

四川提出,改進成都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居住證積分入戶制度;湖北提出,科學控制武漢市人口規模,合理設定落戶積分分值,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陝西則提出,西安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職業技能)、個人誠信記錄等爲主要指標,合理設定落戶積分分值,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不同城市的積分落戶做法也不一樣,各地一般會根據自身城市承載力的情況,來制定或寬或緊的落戶條件。國家發改委規劃司司長徐林19日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總的感覺是大多數城市設定的條件和門檻過於嚴格或過高,使得很多想進城的農民工無法落戶。希望未來透過工作,使得一些城市降低門檻,放寬條件,讓有意願落戶的人能夠真正落戶。徐林表示。

拓展閱讀:戶籍制度改革歷史

2014年7月30日,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佈。[2]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戶籍制度改革經歷了不同的歷程。

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出臺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佈《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的管制辦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1955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的發佈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爲每年一次。

“農”與“非農”二元格局確立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爲“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出臺,集中體現了該時期戶口遷移的兩個“嚴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對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的要嚴加限制;對從集鎮遷往城市的要嚴加限制。

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小城鎮戶籍逐步放開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頒佈,戶籍嚴控制度開始鬆動。通知規定,農民可以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並同集鎮居民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1985年7月,《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出臺標誌着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爲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頒佈實施。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出臺,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讓戶籍制度進一步鬆動。根據此通知,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落戶。

2001年3月頒佈的《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標誌着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通知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目標確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經過近一年醞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於2014年7月30日正式發佈。意見規定,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爲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