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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失業保險金還可領求職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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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人大常委會日前修訂透過《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已經實施了11年。

領了失業保險金還可領求職補貼

昨日,省人社廳解讀時,介紹“新《條例》”新增的亮點:

統一了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實現同等繳費、同等待遇,還可以同等享受就業服務、醫療保障、促進就業等政策。而修訂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後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在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增加求職補貼,標準爲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15%,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同時增加了生育保障,對領取期間生育的女性失業人員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爲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保費個人繳費部分原由個人支付改由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個人不用繳費。

增加了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證書的,將可以申請領取補貼,以鼓勵其提高技能。

允許統籌地區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實行浮動費率,對穩定就業的用人單位適當下調費率,鼓勵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減少裁員。

失業人員和在職職工在全省範圍內都可以順暢地轉移失業保險關係。

不選擇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