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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廁所摔傷也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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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保障和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規範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發揮了積極作用。

上廁所摔傷也算工傷

今年39歲的劉某系江西省遂川縣某事業單位的一名保安。今年2月10日17點左右,劉某在班室值班,他去衛生間時不慎摔傷,後到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爲:左脛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劉某在縣人民醫院住院20天,共計花費17557.41元。

劉某摔傷後,該單位經辦人員向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調查人員認爲,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廁所”雖是個人的生理現象,與勞動者的.工作內容無關,但卻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勞動者的工作密不可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劉某的這次摔傷並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是因爲自己的過錯所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所以認定劉某上廁所摔傷屬於工傷。

工傷認定後,保安劉某帶着工傷認定書及住院藥費到縣醫保局工傷保險視窗報銷藥費,經稽覈人員仔細覈對費用清單和出院記錄發現,劉某的用藥清單裏不僅有治療骨折的藥品,還有一些是治療哮喘的藥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劉某此次受傷住院的主要原因是骨折,用藥清單裏附帶了些哮喘藥,但哮喘藥不能在工傷基金裏報銷。扣除了所有治療哮喘的費用218.65元,加上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最後報銷1753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