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社保中心聯合資訊中心技術人員,對生育津貼調整程序進行了測試。下個月開始,將按照調整後的職工生育產假和護理假的生育津貼計發標準,對職工進行補發。
無錫2016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調整政策
據悉,本次生育津貼調整是依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職工生育產假和護理假的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進行調整。按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本次生育津貼調整,涉及的補發人員主要爲: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的,二胎和非晚育第一胎的女職工,補發30天的生育津貼,男職工補發5天護理假津貼,補發金額將於下月陸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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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職工生育津貼
8月23日下午,市社保中心聯合資訊中心技術人員,對生育津貼調整程序進行了測試。本次生育津貼調整是依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118號)有關規定,對職工生育產假和護理假的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進行調整。
本次生育津貼調整,涉及的補發人員主要爲:2016年1月1日以後生育的,二胎和非晚育第一胎的女職工,補發30天的生育津貼,男職工補發5天護理假津貼。調整程序測試透過後,將於本月底正式上線,下月初開始執行,補發金額將於下月陸續到位。
生育保險待遇
1申請條件:
參加生育保險,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女職工、男職工配偶的生育醫療費和職工因情況特殊在外地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或計劃生育等醫療費用。
2辦理材料:
1、《無錫市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
2、社會保障卡;
3、計生部門出具的準生證明、生育醫療機構出具的新生兒醫學證明、出生嬰兒死亡證明或流產證明覆印件(原件備查);
4、原始票據、費用清單、出院小結原件、門診病歷複印件(原件備查);
5、失業女職工還應攜帶市、區失業保險經辦部門開具的領取失業救濟金通知(原件、複印件),男職工配偶應提供結婚證複印件、夫妻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原件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