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86年10月30日 雲政發[1986]155號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徵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係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縣城”,係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係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
城市的徵收範圍爲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爲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徵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爲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權限爲:
一、屬於地、州、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屬於縣(市)範圍內全面性的減稅或免稅,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 署審批,報省稅務局備案。
三、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縣(市) 稅務局審批。
第六條 房產稅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的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 值計算;從租計徵的,按實際租金收入計徵;沒有房產原值作爲依據的,由當地縣稅 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覈定。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計徵,分季或分半年繳納,具體繳納日期由縣(市)稅務機 關確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雲南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的解釋由雲南省稅務局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