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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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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覈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爲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覈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於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徵的,可由縣稅務局上報,經省稅務局批准,可暫緩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條 納 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 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應於變更、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 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