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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津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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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關於天津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一)失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3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6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爲24個月。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開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