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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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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最新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及解讀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透過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爲本,增進家庭和諧幸福,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基層服務管理網絡,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資訊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覈,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鑑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長期在基層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覈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爲考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捐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三)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建立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機制,並對建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做好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優生優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七)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孕前產前檢查、母嬰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務,組織有關計劃生育的醫學鑑定、事故鑑定;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資訊統計以及動態監測工作;

(十一)依法調查取證、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爲,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十二)其他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組織開展區域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嬰兒等違法行爲,做好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社會救助和養老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樣調查並加強人口動態監測分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扶貧部門應當把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列爲優先幫扶對象,在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方面提供相應支援。

第十八條 公安、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衆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資訊通報制度,民政、公安部門應當將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流動人口登記居住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員人口資訊數據庫和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實現戶籍管理、婚姻登記、計劃生育、人口統計、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資訊共享。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和一名專職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應當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居民、村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佈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羣衆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三章 生育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