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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投資渠道大擴容 養老險和健康險出現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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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行業此前一直追求規模增長的模式恐難以持續。在今年前三季人身保險增速趨緩的情況下,放寬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是對險資安全投資上轉型的政策支援。同時,稅延型養老險的試點及新醫改引入商業保險的嘗試,也是從市場方面幫助其開闢新的路徑。

險資投資渠道大擴容 養老險和健康險出現新趨勢

保監會公佈數據顯示,2012年前三個季度,我國保險行業共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12076.00億元,較上年度同期小幅增長7.30%。其中,財產保險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3991.79億元,同比增幅爲14.87%;人身保險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8084.21億元,同比增幅爲3.92%。

相比於財產保險的兩位數增幅,我國人身保險的保費收入增速較過往呈現趨緩態勢。

《2012年理財市場報告》分析指出,我國保險行業在過去十餘年持續表現爲突飛猛進的發展勢頭,但這種一味追求保費規模的增長是無法長久下去的。

因此,從2011年開始各大保險公司以及監管層均有對產品結構進行優化調整的想法,2012年市場呈現出來的是保險公司正在逐步將各自產品從躉繳轉向期繳,從短期轉向長期,從重投資轉向重保障。

這種產品結構的調整使得過去一次性大額投保投資型險種的情況有所弱化,從而必然在短時間內,影響整個人身保險市場的保費收入規模。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放寬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於2012年9月出爐,其中對於保險業最大的規劃主題要數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放寬,並且在政策上將長期進行鼓勵和支援。

2012年6月中旬,保監會向各大保險公司下發了《保險資金運用擬發佈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稿)》,其中包括13個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主要涉及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拓展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模式的創新。

下半年,保監會陸續正式發佈了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從此次放開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上看,主要以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爲主。這些產品主要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援證券、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

2012年10月,保監會發布了《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該檔案對基礎設施項目的`償債主體、項目資質、信用增級方式、投資產品發行額度和期限以及投資比例做出了明確要求。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主要投資的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交通、能源、通訊、市政、環保等項目,一般情況下,在建項目需要由國家發改委批准,已建成項目需要由省級以上政府批准。這些項目通常需要由國家專項基金、政策性銀行、國有控股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或者大型優質企業提供保證擔保。

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這些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規模通常在10億元~100億元之間,投資期限多在5年以上的較長期限,投資收益率位於6%~8%區間。

稅延型養老險將盡快試點

我國正在成爲全世界人口老齡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人口紅利將逐漸轉化爲人口負利,導致人口老齡化問題突顯出來。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可劃分爲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它是由政府組織統籌面向全社會提供的,稅前列支;第二支柱是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它是由企業及職工自願建立的具有企業福利性質的養老計劃,它具有較弱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對企業繳納部分進行一定比例的稅前列支,個人繳納部分則沒有稅收優惠;第三支柱是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它由個人自願繳納。

目前來看,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明顯向第一支柱傾斜。這樣一種結構是無法應對未來的老齡化問題的,因此需要增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比例。

關於養老保險,2012年的熱門話題之一是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所謂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即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稅款的養老保險。它實質上是國家在政策上給予購買保險產品個人的稅收優惠,原因在於退休時的邊際所得稅率通常較就業時要低,因此該險種既能透過降低個人的稅負,又能鼓勵老百姓主動購買養老保險。

截至2012年6月,該險種的相關政策起草和產品創新準備階段已基本完成,上海市政府向財政部遞交了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方案。財政部在收到方案後,會同國稅總局及人社部一同對方案進行最終論證並作進一步修改。業界認爲有望在2012年年末或2013年年初在上海正式實施試點工作,並在今後推廣至全國各地。

因此,稅延型養老保險有望打破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養老獨大的不平衡發展現狀,改變第三支柱短板的問題,緩解日益增長的養老財政壓力。必然引起我國有關商業養老保險稅制的改革和調整。

大病醫保將引入商業保險

2012年以來,有關大病醫保的醫療體制改革政策紛紛出臺。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監會等六部委於8月底聯合發佈了 《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此政策一出,市場普遍認爲將給商業健康保險領域帶來發展機會。

目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市場的發展也不能說是一帆風順。保監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12年前三個季度健康險產品的原保險保費收入爲670.25億元,與超過8000億元的人身險總保費收入相比,佔比僅爲8%,這一比例遠遠低於歐美髮達經濟體的30%。

此次出臺的新政允許商業保險公司進入社會大病醫療保障體系,將可能成爲健康保險領域的一次重大發展機遇。

根據指導意見中的定義,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指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有益補充。

其合作模式就是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爲大病保險資金,向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最終由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

這種合作模式是參照了近些年我國實施的城鎮基本醫療和新農合試點中的“湛江模式”和“太倉模式”,即保險合同模式,使得參保居民爲被保險人,政府爲投保人,商業保險公司爲保險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均由簽訂的保險合同來約定。

比如“湛江模式”中,政府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15%提取出來用於投保人保健康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產品,使得居民的醫療保險金額大幅度提升,同時人保健康還要對基本醫療和補充醫療提供管理服務,並且與定點醫院簽訂了合作協議,以便於監督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和審覈參保居民的賠付案件。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以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與管理相結合的大病醫療保障體系。

商業保險公司一旦參與大病醫保項目,將能夠幫助其自身收集到大量醫療基礎數據,當積累到足夠多的經驗數據之後,其未來在健康保險的產品定價上將會更加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