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政府網站獲悉,爲進一步完善我市全方位、全覆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提高參保人員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將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
▼ 提高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對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通知》提出,要提高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對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按照該《通知》,參加我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患重特大疾病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報銷後的剩餘部分,符合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報銷範圍的一次性住院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級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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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自願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爲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支付:
·剩餘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爲77%;
·剩餘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爲80%;
·剩餘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爲85%;
·剩餘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爲90%。
自願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爲繳費基數、按0.5%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支付:
·剩餘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爲38.5%;
·剩餘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爲40%;
·剩餘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爲42.5%;
·剩餘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爲60%。
▼ 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制度
《通知》提出,要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入大病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充分考慮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的承受能力和患者個人負擔,並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臨牀必需、療效確切、個人負擔較重;
·藥品適應症和臨牀診療標準明確;
·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供應商自願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商談判,承諾保障供藥。
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方面
《通知》裏是如何說的?
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以住院統籌方式)和自願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爲繳費基數、按1%或0.5%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直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範圍,不再另行繳費。
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低檔繳費標準的20%繳納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關於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看這裏
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大病藥品目錄支付條件且在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內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按70%的標準支付,一個治療年度內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累計支付大病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不超過1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使用大病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與藥品法定使用說明書,或與大病藥品目錄的規定不一致的;
·在非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非指定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未經責任醫師開具處方的;
·以個體身份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未滿12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