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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史上最嚴公積金新政”是否有充分理由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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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廣州“史上最嚴公積金新政”是否有充分理由依據,希望大家喜歡。

廣州“史上最嚴公積金新政”是否有充分理由依據

“史上最嚴公積金新政”理據充分嗎?

有關部門爲什麼要把廣州市2014年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總額度限制在170億呢?其理據何在呢?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放寬二次貸款真的讓住房公積金出現收不抵支的情形,我們依然可以透過調劑累積餘額比較大的中西部省份的公積金來緩解收不抵支的程度。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頂層設計,單靠一個城市採取“史上最嚴公積金政策”是無助於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問題的。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了公積金新政的二次徵求意見稿,其中一條是依然堅持已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人士不再予以貸款。官方給出的解釋有兩條:一是此條款影響不大,只有不到一萬名市民享受了二次以上的公積金貸款,二是2014年公積金貸款總額度只有170億元,比2013年的310億元少了140億元,而今年前五個月已經用完了100億元的額度,意味着在剩下的七個月時間裏只有70億元的額度可供使用。因此,市政府堅持要實現據說是“史上最嚴公積金新政”。

我認爲,上述的理據值得商榷。首先,從全國範圍來看,截止2011年底,全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高達2.1萬億元,可是大多數省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較少,歸集起來的資金大量沉澱在銀行體系,使用效率偏低,這意味着公積金盤活存量的空間相當龐大,儘管廣州市公積金的使用情況會與中西部省市有所不同,但是廣州市採取最嚴公積金新政似乎與全國範圍內要盤活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作爲“微刺激”的政策措施拉動內需的方向似乎並不一致。

其次,官方說堅持此條款受影響的民衆人數不多,似乎是想說明那些在網上發表意見反對一輩子只能使用一次公積金貸款的人士屬於少數。我認爲,政府施政的着力點不應該放在政策的'受益者是多還是少,如果政策本身有利於改善公積金的使用效率,也能夠讓包括被官方稱爲是“小衆人士”在內的市民透過公積金的二次貸款改善了住房條件,這樣的政策就是好政策,就應該出臺。而官方現在的說辭似乎是,寧願讓大量公積金沉澱在銀行體系之中,也不願意讓一部分有條件改善住房條件的市民去申請二次貸款,於情於理都是難以說得通的。

官方擬限制公積金二次貸款還有一個理由是要“確保91%已繳納公積金卻未曾貸款的職工公平公正使用的權利”。表面上看很有道理,反映了政府部門很重視公平原則,可是這可能是一個僞命題:大家都知道,以目前廣州市的房價水平,以目前工薪階層的收入水平,不吃不喝也要十年以上纔能有機會支付首期,換言之,絕大多數的公積金的繳納人都是難以短期內實現購房夢的,僅有9%的公積金繳納人自身也申請了公積金貸款而圓自己置業夢的情況並非不正常,這些人士當中,不排除有相當一部分是“上車一族”,首次置業時選擇了小戶型的住房,當他們二次置業,希望能夠以小換大時,卻被排除在公積金貸款的大門之外,須知這些能夠選擇二次置業的人士大多數屬於中產階層,這正是我國拉動內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要力量,而廣州市現在的做法卻是與這些中產階層人士“過不去”,確實讓人費解。

那麼,如果放寬二次貸款,會不會造成對後來購房者的不公平,使他們貸不到款呢?我認爲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只要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爲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一直存在下去,我們依然可以依照現收現支的做法來應對申請者的貸款要求。至於說2014年只剩下了70億元的額度,故要堅持“史上最嚴公積金新政”的說法更是站不住腳的:誰敢說到了2015、2016年實行了最嚴公積金新政後不會造成大量的公積金沉澱在銀行體系之中?到時市政府是否又要出臺新政策要盤活住房公積金的存量呢?我們用一個年度的公積金的貸款總額度作爲制定對民生有長遠影響的公積金貸款政策的依據是不合適的。

當然,政府部門可能有難言之隱:當前廣州市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如果放寬公積金的貸款政策,讓申請者可以二次貸款,可能會進一步推高廣州市的房價,與中央政府堅持對房地產市場實行宏觀調控的基調相違背。我認爲上述的想法儘管理論上很合乎邏輯,可是卻可能與現實相距甚遠:我們得承認一個現實,即房地產價格居高不下是與房地產的炒賣活動有關而不是與正常的自住需求有很大的關聯,房地產的炒家是不會去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而目前申請公積金貸款者屬於首次購房者,是爲了解決自住需要的,即使他們之中有人提出第二次貸款申請,也大多屬於改善住房條件的,即以舊換新,以小換大,對房地產市場的價格影響很有限。

可見,放寬公積金二次貸款的限制並不會造成房價快速上漲。如果以上觀點站得住腳,我就有點質疑有關部門爲什麼要把廣州市2014年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總額度限制在170億呢?其理據何在呢?是擔心超過此額度就會造成廣州市房價不受控制嗎?還是擔心在往後的年度會出現住房公積金的收不抵支?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放寬二次貸款真的讓住房公積金出現收不抵支的情形,我們依然可以透過調劑累積餘額比較大的中西部省份的公積金來緩解收不抵支的程度。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頂層設計,單靠一個城市採取“史上最嚴公積金政策”是無助於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問題的。

拓展:定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纔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屬性,屬於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