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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溫補貼發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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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海南發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爲7個月,是全國高溫補貼發放時間最長的省份,下面整理了海南高溫補貼發放通知,歡迎閱覽!

海南高溫補貼發放通知

  

海南省關於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人社發[2013]39號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局、總工會、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爲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

關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溫津貼適用範圍: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二、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及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

三、發放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爲準。

五、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六、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提高高溫津貼而扣減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七、高溫津貼計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所需資金按現行工資發放渠道解決。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作爲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八、高溫津貼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並可適時調整。

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衛生廳

  海南省總工會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2月1日

海南用人單位需嚴格執行發放高溫津貼等規定

隨着盛夏時節到來,連日來我省氣溫居高不下。爲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防火工作,有效預防中暑事件及高溫天氣引發的火災事故,省政府辦公廳昨日下發關於做好當前高溫天氣防暑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防暑防火工作,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加強高溫天氣下交通運輸和遊客安全管理,避免旅遊團隊在高溫天長時間進行室外活動。

通知明確,用人單位作爲責任主體,要對防暑防火工作擔負起責任,對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露天作業的職工,合理安排工期和作息時間,嚴格執行發放高溫津貼等相關規定,創造條件做好各項防暑防火工作。

通知要求,各級建築、道路橋樑施工主管部門要積極督促施工企業採取措施,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健康安全。要在現場配置防暑降溫藥品及足夠的飲用水、涼茶,做好作業人員的飲水、飲食衛生和防暑降溫、防疫、防中毒等工作。要注意科學合理安排工期,不得盲目地搶工期、趕進度。要加強高溫酷暑天氣現場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通知強調,高溫天氣交通事故多發,公安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安全檢查,防止車輛高溫發生自燃、爆燃等事故。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要督促旅行社、景區景點採取措施避免旅遊團隊在高溫酷熱天氣下長時間進行室外活動,各景區景點要增設消署飲品和防暑用品的銷售點,導遊人員要提醒遊客注意防暑,並宣傳中暑急救自救知識,切實做好旅遊項目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