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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困境兒童大病醫保: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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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廣東省政府出臺《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困境兒童大病醫保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廣東困境兒童大病醫保: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近日,廣東省政府出臺《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爲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提高大病報銷比例 下調保險起付標準

《實施意見》提出,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進一步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分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範圍。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以個人爲單位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並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爲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鼓勵各地針對其他類型的困境兒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強政策銜接,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則,統籌做好睏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

健全醫療保障,孤兒的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對於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開展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兒童和特困供養兒童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按有關規定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鼓勵引導慈善力量開展針對困境兒童的慈善醫療救助項目,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

  查找不到親生父母 也可納入孤兒安置

《實施意見》提出,完善教育保障,支援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支援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爲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爲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

強化監護責任,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爲未成年子女唯一監護人並是否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於服刑人員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爲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於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逐步提高殘疾兒童 康復救助補貼標準

《實施意見》提出,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加強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絡和服務體系。逐步提高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症兒童的康復救助補貼標準。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殘疾兒童給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繼續實施“廣東省出生缺陷綜合防控項目”,爲欠發達地區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提供補助。將福利機構內兒童的非手術類救治和體檢、康復治療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資助範圍;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範圍,參照福利機構內兒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實施醫療康復。

要切實做好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協同配合開展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救助。要健全流浪兒童尋親工作機制,幫助流浪兒童及時迴歸家庭,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並進行妥善安置。

■解釋

  5類兒童被稱爲困境兒童

《實施意見》明確,困境兒童是指由於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孤兒、自身困境兒童、家庭困境兒童、安全困境兒童和臨時困境兒童五類。

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自身困境兒童,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家庭困境兒童,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以及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棄養、重病或重殘、在押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棄養、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等。

安全困境兒童,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臨時困境兒童,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完善我省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目標。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爲出發點和落腳點,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爲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家庭盡責。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兒童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大力支援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於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2.分類保障,關愛並重。針對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實施分類保障。加大關愛保護力度,爲困境兒童提供更多的精神關愛,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長。

3.立足基層,部門協作。堅持基層作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務主體,落實基層政府和村(居)委會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協調聯動推進機制,確保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到位和困境兒童服務工作做實做細。

4.社會參與,專業服務。支援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鼓勵專業機構運用社會工作等專業理念和方法爲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引導廣大企業和志願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二、保障範圍

困境兒童是指由於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孤兒、自身困境兒童、家庭困境兒童、安全困境兒童和臨時困境兒童五類。

(一)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兒童。是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三)家庭困境兒童。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以及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棄養、重病或重殘、在押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棄養、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等。

(四)安全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五)臨時困境兒童。是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三、實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

(一)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進一步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分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範圍。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以個人爲單位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並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爲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鼓勵各地針對其他類型的困境兒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強政策銜接,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則,統籌做好睏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

(二)健全醫療保障。孤兒的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範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以及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等人員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同時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對於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開展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兒童和特困供養兒童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按有關規定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鼓勵引導慈善力量開展針對困境兒童的慈善醫療救助項目,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

(三)完善教育保障。繼續實施對全省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補助生活費的“兩免一補”政策。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對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貧困戶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支援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支援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爲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爲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四)強化監護責任。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按照有利於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爲未成年子女唯一監護人並是否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其監護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開始執行,但公安機關仍未能協助落實親屬、其他成年人監護的兒童,公安機關應及時聯繫民政部門安排臨時監護。對於服刑人員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爲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於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五)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加強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絡和服務體系。逐步提高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症兒童的康復救助補貼標準。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殘疾兒童給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繼續實施“廣東省出生缺陷綜合防控項目”,爲欠發達地區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提供補助。將福利機構內兒童的非手術類救治和體檢、康復治療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資助範圍;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範圍,參照福利機構內兒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實施醫療康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六)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要切實做好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協同配合開展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救助。公安機關發現流浪兒童,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兒童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城管部門發現流浪兒童,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各級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嚴厲打擊暴力致殘強迫乞討和拐賣兒童違法犯罪行爲,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兒童,要及時利用驗血採集DNA等手段儘快查明真實身份並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兒童尋親工作機制,幫助流浪兒童及時迴歸家庭,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並進行妥善安置。

四、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完善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加快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絡。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統籌做好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各項工作。縣(市、區)有關部門要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及時監測、發現、處理困境兒童權益受侵害事件,採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要依託地級以上市或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輻射城鄉社區,充分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承擔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職責,指導村(居)委會做好睏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要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資訊臺賬,一人一檔案,登記造冊,及時更新資訊,爲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資訊支援;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要依託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和服務視窗,及時受理、審覈困境兒童及家庭有關保障政策的申請,協助做好申請批准和資金髮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宣傳等工作,並透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或重病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可透過擇優選拔大學生村官、志願者,聘請專業社工人才等,充實困境兒童保障隊伍,協助開展保障工作。

(二)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聯動,共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履行綜合協調、指導督促職責,推動各部門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協商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

(三)加強困境兒童救助機構建設。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社區兒童活動場所等是開展困境兒童保障的工作陣地和重要載體。各地要統籌各方資源,進一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的設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困境兒童監護照料需要。要加快縣級兒童福利機構轉型和能力建設,逐步拓展完善功能,輻射城鄉社區,爲困境兒童提供專業的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專業康復和矯治等福利服務。要統籌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學校、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和工、青、婦、殘聯組織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兒童活動場所的作用,開闢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困境兒童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讓困境兒童活動有場地,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有服務平臺和陣地。

(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要發揮羣團組織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教育培訓、維權等幫扶服務,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婦聯要大力推進兒童之家(兒童友好社區)創建工作,發揮基層婦聯組織的作用,爲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組織要大力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城鄉“五老”優勢,組織“五老”義工隊伍開展關愛睏境兒童服務活動。

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透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託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大力發展困境兒童社會工作服務,積極培育組織專業社會工作力量,爲困境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成長輔導、權益維護、資源連結、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各地要將困境兒童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鼓勵支援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爲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透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爲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幫助。

五、加強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把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殘聯、工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參加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責任落實、工作到位。

(二)落實資金保障。各地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政府投入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各地財政部門要爲困境兒童在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或臨時監護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經費保障。

(三)強化督查落實。各地要加強對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督查,建立常態化、經常化的督查考覈機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透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廣泛開展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活動,推動政策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爲,宣傳報道正面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迴應社會關切。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貫徹落實國發〔2016〕36號文和本實施意見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