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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籍人員如何領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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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提問

非上海籍人員如何領失業金?

來滬務工人員杜先生:我是外地城鎮戶口,在上海工作。單位爲我繳納包括失業保險金在內的“五險”。近期單位要搬遷至外地,我們很多員工都不願過去。單位表示,不過去只能辭退我們。我們想問:單位因此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涉嫌違反勞動法?我們回原籍地領取失業金非常麻煩,是否可在上海領取失業金?

記者調查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支付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像杜先生等員工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同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非上海戶籍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轉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9]87號),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非上海市戶籍職工失業後,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標準。由上海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係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由上海劃撥,隨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 並應告知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在地申領失業保險金,由其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