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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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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後,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後,領取期間即修改爲6月3日至7月2日。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如何確定領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6、由於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按中斷繳費1年,覈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