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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全文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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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以145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透過《環境保護稅法》。這是中共十八大後中國出臺的首部單行稅法,中國原有18個稅種,隨着2016年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全面實施,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環保稅由此成爲第18個稅收種類。

環境保護稅法全文及解讀

  環境保護稅法相關解讀:

主要特點

環保稅法有何特點?當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相關負責人對此予以解答。

“費”改“稅” 實現稅負平移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在新聞發佈會上說,我國1979年確立排污收費制度,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徵收排污費,對防治環境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他說,“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在環保稅法制定審議階段,費改稅是否會加重企業負擔一直是輿論關注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紹,環保稅法遵循將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平穩轉移原則,主要表現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爲環保稅的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設定環保稅的稅目、計稅依據和稅額標準。

她補充道,兩種制度的一大不同點在於,環保稅法增加了納稅人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保稅。

部門聯動 制度轉換需時日

環保稅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必須看到,相比部分已有稅種,環保稅所涉技術性相對較強。正因如此,環保稅法明確,費改稅後,由稅務部門徵收,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監測、資訊共享”的稅收徵管模式。兩部門將在稅務登記管理、計稅依據確定、納稅申報資訊比對、優惠管理等方面開展協作。

實際操作層面,一套完整的徵稅流程將包括納稅人自行申報、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涉稅資訊共享、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申報資料與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進行比對、異常數據交送環保部門複覈、稅務機關依據複覈意見調整徵稅等。

王建凡介紹:“由於是新開徵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徵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徵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

具體而言,準備工作包括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徵管措施;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徵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徵稅資訊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資訊交換平臺等。

加大投入 助力生態文明建設

作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透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環保稅法不僅在依法治國層面意義重大,也將進一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此前,排污費徵收後實行專款專用。以安徽省爲例,環保部門把收繳的排污費以75%、15%和10%的比例分別劃轉至地方級、省級和國家級財政部門。省財政廳將所收到的排污費全部撥付給環保廳作爲財政預算的一部分,用於污染防治等工作。

預算法規定,稅收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王建凡表示,雖然環保稅不採取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環保投入力度還會不斷加大”。

各方熱議

“開徵環境保護稅,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確立的綠色發展理念,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實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說,環保稅法的出臺進一步展示了我國注重環境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環保費改稅,上升到立法層面,彰顯國家對環境整治的重視與決心,促使我們企業更重視環保、更堅定減排降污的方向。”重慶市弘揚建材集團弘龍水泥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張國軍說。

“以稅收手段治理環境不能單靠一種稅,而要建立綜合的稅收調節體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說,環境保護稅的出臺無疑是這一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說,環保稅法的出臺,標誌着我國稅收加快從行政手段向法制化轉變,爲下一步修訂個稅法、出臺房地產稅法、增值稅法等樹立範本。

“排污費改爲環境保護稅,將發揮多重功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表示,稅相較於費影響不可同日而語,有助於提高執行力度,提高透明度,減少徵管腐敗,降低徵管成本,提高徵收率。

此前草案審議過程中,部分不同意見聚焦在法律名稱上,認爲僅對排污行爲徵稅,與“環境保護稅”這一名稱尚有距離。對此,專家指出,使用環境保護稅法的名稱符合稅制改革的方向,爲未來擴大徵稅範圍和整體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開徵步驟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但今後可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對環境保護稅的徵收範圍進行調整和細化,不排除未來把二氧化碳排放和光污染徵稅植入環境保護稅,充分體現其‘綠色稅制’功能。”劉劍文說。

“環境保護稅法落地的最大挑戰就是徵管環節,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如何協作關係稅法執行效果。”劉尚希說。

“在兩部門協同合作的徵管模式下,關鍵要明確各部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納稅人、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各項權利、義務,以便出現納稅爭議時有依據解決。”劉劍文說。

目前,我國對排污費明確專款專用,絕大部分給地方用於污染治理。未來環境保護稅法如何更好發揮作用,也備受關注。

“治理環境不能靠某一部法來解決,而要靠多法綜合發力。”劉劍文說,實現綠色發展,需要綜合運用環保法、環境保護稅法、預算法等多部法律,從多方面引導全社會轉變發展理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透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四章徵收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爲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第五條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六條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第八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第九條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數據計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四)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覈定計算。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爲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爲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爲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十二條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第四章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資訊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資訊,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資訊,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嚮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十九條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比對。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數據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複覈意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複覈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第二十一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覈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覈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從事海洋工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體廢物,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納稅人加大環境保護建設投入,對納稅人用於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同一介質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

(二)排污係數,是指在正常技術經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所應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統計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恆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生產的產品和產生的廢物等進行測算的一種方法。

第二十六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