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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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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民生的關係是很大的,如今的環境生態保護是大趨勢。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稅法。那麼要如何解讀環境保護稅法,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相關內容,換閱讀。

環境保護稅法解讀

中國環境保護稅法25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透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將按“稅負平移”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並設定兩檔減稅優惠,分別是減按75%和50%。

1979年頒佈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至今已實行30多年。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徵收排污費。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2014年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徵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並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徵收標準。2015年徵收額爲173億元。

“透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說。

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徵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徵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徵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具體需要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徵管措施,並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准;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徵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徵稅資訊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資訊交換平臺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徵管工作有序進行。”王建凡說。

據瞭解,此次環境保護稅法將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改成了徵收環保稅,其中就是遵循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實現收費與徵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銜接性規定較多,主要表現在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爲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爲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定環境保護稅的稅目;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定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爲基礎,設定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說。

“與過去相比,新環境保護稅法的不同點在於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同時進一步規範了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程序。”王清說。

“新環境保護稅法有利於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幹預等問題;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於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於規範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王建凡說。

去年“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實施,按日連續計罰等規定,讓新環保法被贊真正“長了牙齒”。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後,排污企業將被套上“金箍”,直接受到經濟約束。

從環保法到更加具體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再加上各種法規、規章,我國環保領域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但在嚴峻的污染形勢面前仍顯得力度不夠,尤其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弊端仍然存在。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有委員直言,如果企業排污給社會造成1億元損失,罰款只有1000萬元,法律的震懾力是不是難以體現?在增加環保投入和被罰款之間,一些企業難免會打自己的小算盤——如果罰款抵不上增加環保設施的投入,企業就很可能甘願認罰也要繼續排污。

罰款這種“秋後算賬”的辦法,往往無法彌補全社會承擔的污染成本。法律制裁也不應該止於罰款,建立更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勢在必行。

此次透過的環境保護稅法,就是從稅收槓桿入手,令企業多排污就多交稅,少排污則能享受稅收減免,透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倒逼企業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