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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蕪湖醫保協議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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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蕪湖人社部下發了蕪湖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暫行辦法,下面小編就爲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2016蕪湖醫保協議管理辦法解讀

爲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實現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市人社局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98號)和《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的實施意見》(皖人社發〔2016〕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了《蕪湖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取消了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面實行協議化管理。

一是按照公平公正和透明規範的原則,對自願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其協商,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爲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醫藥服務;二是將原一年一次的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和行政審批工作,改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年兩次(每年3月份和9月份)受理並組織實地驗收合格後,簽訂服務協議;三是明確基本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的職能分工,放管結合,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談判機制,確保基金執行安全;四是建立協議醫藥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做好政策的有序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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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爲提高醫保定點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需求,市人社局按照有關規定,結合蕪湖實際,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暫行辦法》。今後,對定點醫藥機構的管理將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新規的出臺,取消了市、縣級人社行政部門關於定點機構的行政審批事項,取而代之以全面的協議化管理,實現簡政放權、優化服務,並建立了醫療服務價格談判機制,確保基金執行安全。而協議內容,約定了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涉及醫藥機構的申請、評估、談判等。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進一步明確了江城協議醫藥機構的准入和退出機制。按照“佈局合理、雙向選擇”的原則,各類醫藥機構均可自願向經辦方提出申請,但要具備相應的條件。

舉例來說,申請協議醫療機構不僅要取得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還應具備與級別相適應的規模、功能和技術隊伍;主營業務項目80%以上屬於醫保範圍;實行電子病歷和藥品、耗材“進銷存”系統管理,願意接受管理部門的網絡實時監控。

而申請協議零售藥店則需要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開業三年內未因嚴重違法違規受過處罰;具備24小時供應醫保用藥的能力,醫保條目的.備藥率達85%以上,非處方藥備藥率達95%以上等。

對符合條件的藥店,醫保經辦機構將原先的一年一次改爲一年兩次,3月和9月集中組織人員實地驗收;而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則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具體的評估人員由相關專家、參保單位代表、經辦機構代表、政府部門代表、醫療行業代表等組成,且不少於7人,各類人員組成保持均衡。只有評估分數達到80分及以上的,方爲合格,可獲籤協議。

協議期限分短期(按年度)和長期(2-4年)兩種,到期後雙方可續簽。逾期未續簽的,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同時,協議機構的名稱、帳戶、法定代表人、地址、診療科目等內容發生變更時,也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向醫保機構備案。

有準入自然有退出。據悉,協議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的,將直接解約,對已撥付的違規費用全額追回,且同一法人或合夥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具體包括被相關部門撤銷、吊銷或註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證件過期失效,仍繼續經營的。

簽約完成後,如果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基金支出的,人社部門將嚴懲不貸。構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