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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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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於日前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同時,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規範全區工傷認定業務流程和文書的通知》廢止。下面就一起看看規程的主要內容吧!

人社部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的全文

該規程在工傷申請、受理、調查覈實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如在申請環節,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後24小時內,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登記;在受理環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事故傷害發生後24小時內報社保部門

在工傷申請環節,該規程明確,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或者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或者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註冊登記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發生工傷事故的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後24小時內,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登記。

那麼,在申請過程中應當提供哪些材料呢?規程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工傷認定申請書;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複印件;死亡的由有關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工傷認定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該規程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覈。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無法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長補正材料期限的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後進行延期,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人補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據瞭解,按照規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不屬於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未提交規定材料或收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後,申請人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材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種情形將中止工傷認定

在調查覈實階段,該規程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覈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的部門重新提供。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時限中止,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爲依據的`,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需要進行病傷與事故傷害因果關係鑑定的;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需要繼續調查取證,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同時,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調查將被處罰

按照規程要求,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出有關舉證材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向用人單位出具《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證據,超過規定時限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調查覈實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作出決定環節,規程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