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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工傷認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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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工傷認定規定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甘肅省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和《嘉峪關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

嘉峪關工傷認定規定

嘉峪關工傷認定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甘肅省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和《嘉峪關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國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爲職業病,應當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爲工傷的按照國家頒佈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自付。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市勞動和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

第五條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關係或者實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四)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企業的工傷報告,屬於統計範圍的工傷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覆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4、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第六條工傷職工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外,還要同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單位考勤表、工資認領簽名單、飯票等)。親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照上述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同時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員身份證明。工傷職工或者親屬不能提交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和工傷認定必須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七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單位或職工個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材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

(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四)與用人單位達成有關賠償協議並已被執行的

(五)已經就傷害待遇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對不予受理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覈實,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一)可以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進行調查

(二)查閱或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可以採用筆錄、錄音、照像或攝像等其它必要的調查方式。

第十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審覈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在60日內做出是否工傷的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單位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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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法院判決成空文 工傷認定難落實

甘肅和誠鈦業有限公司(原中核華原鈦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鈦白公司)女工席寶珍,去年2月在上班期間突然頭暈、呼吸困難,暈倒在地,經多家醫院治療,至今未能恢復健康。席寶珍向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礦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該局以席寶珍的情況不符合相關規定爲由,不予認定。席寶珍向法院起訴,甘肅礦區人民法院、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均判決席寶珍勝訴,但令席寶珍沒想到的是,礦區人社局並沒有按照法院判決重新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爲,她的`工傷認定仍然遙遙無期。

席寶珍說,她是1996年8月起在鈦白公司從事化工工作,從2013年10月開始從事空壓崗位工作。2014年2月22日晚,她在200#空壓崗位上夜班時,聞到了強烈的臭雞蛋味(硫化氫的味道)。之後她便感到頭暈、呼吸困難、心跳加快、渾身乏力。單位調度員得知後急忙將她送到四〇四廠區醫院救治。2月23日,她被轉往嘉峪關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之後又分別在酒鋼醫院、蘭州軍區蘭州總醫院治療,現仍未痊癒。

2014年5月23日,席寶珍向礦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礦區人社局於2014年7月16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席寶珍不服,向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複議,複議結果是維持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2014年9月23日,席寶珍向甘肅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礦區人社局告上法庭。席寶珍認爲,自己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應認定爲工傷。席寶珍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礦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礦區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席寶珍爲工傷。鈦白公司作爲第三人出庭參加訴訟。

在法庭上,礦區人社局辯稱,礦區人社局在受理席寶珍的申請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了調查取證等工作,證實當時生產現場沒有氣體泄漏和異常情況。鈦白公司提交書面材料證明席寶珍發病前後及當時沒有發生有害氣體泄漏事故,席寶珍出現身體不適並非因工作環境所致。席寶珍提交的工傷認定材料中,沒有提供其發生頭暈、呼吸困難系硫化物中毒的證明。因此,礦區人社局認爲,席寶珍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出對席寶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建議法院維持礦區人社局的行政決定。

甘肅礦區法院審理認爲,礦區人社局辯稱席寶珍事發時出現頭暈和呼吸困難等症狀是其自身疾病所致,無相關證據支援,礦區人社局亦未提交其他證據材料證明事發當晚席寶珍出現頭暈和呼吸困難等症狀是否存在其他非工作原因,因此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席寶珍不予認定工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判決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礦區人社局在判決生效起六十日內對原告席寶珍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審查並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一審宣判後,礦區人社局和鈦白公司不服,向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今年3月19日,甘肅省進階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終審判決後,席寶珍以爲自己工傷待遇即將落實,但令她沒想到的是,礦區人社局並未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爲。爲此,席寶珍向甘肅礦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9月14日,礦區人社局向席寶珍送達了一份《甘肅省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要求席寶珍提交“硫化物中毒”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而事實上,無論在法院一審還是二審階段,雙方都明確,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這個診斷證明書已經無法取得。席寶珍認爲,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很清楚,就是要礦區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爲,礦區人社局應該無條件的執行法院判決。對於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提交的她都已經提交。現在,礦區人社局明知道席寶珍不可能提交“硫化物中毒”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卻非要其提交,屬於故意爲執行法院判決設定前提條件,是不遵守法院生效判決的表現。

目前,42歲的席寶珍還是感覺頭疼、氣短,上樓就和80歲的老太太差不多,而單位早已經停發了她的工資,她老公也因爲要爲她治病經常需要請假,收入大受影響,家庭已經爲她治病花了至少六七萬元,繼續治療也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席寶珍感覺她已經走投無路了。她表示,一定要爲自己討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