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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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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日前,從漢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瞭解到,漢中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漢中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漢中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調整範圍和對象主要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係的工傷人員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後,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後,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卹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爲1890元;因工緻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卹金調整爲1698元。

供養親屬撫卹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生活護理費:按我市2015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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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的,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保範圍

(一)全縣範圍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二)縣內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

二、工傷保險政策依據

主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漢中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漢中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等政策法規實施。

三、工傷保險費的徵繳

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政策規定,縣社保經辦中心認真核定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做到應繳盡繳、應保盡保。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按照漢人社發〔2016〕29號檔案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執行。根據不同程度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劃分爲一類至八類,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依次爲:0.2%、0.4%、0.7%、0.9%、1.1%、1.3%、1.6%、1.9%。

四、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

(一)工傷認定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職責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到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時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到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申辦相關事項。

五、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和待遇申領程序

(一)基金支出項目

1.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和標準的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2.傷殘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十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27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一至四級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90%、85%、80%、75%的本人工資。

(3)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工資的50%、40%、30%。

(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按照《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辦法》執行。

(5)輔助器具配置費。傷殘職工達到傷殘等級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需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

(2)喪葬補助金。標準爲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40%-30%發放生活補助。

(二)待遇申領程序

1.申領工傷人員傷殘待遇須提供以下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表、工傷認定書、身份證複印件、填寫傷殘待遇覈定表並蓋章、工傷人員須提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司法部門裁決書或調解書一份。

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工傷職工須提供解除勞動合同書一份,由工傷職工本人提供身份資訊並現場簽字確認爲準。

2.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程序

(1)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所在用人單位應積極救治,並在3日內用書面或電話形式向縣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中心報告。

(2)工傷職工就醫一般應到協議醫療機構就診。工傷職工因急診就醫可就近診療,待生命體徵穩定後再轉往協議醫療機構。

(3)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由縣社會保險業務經辦中心指定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參保單位提出意見,填寫《工傷職工就診轉院申請表》,經社保中心覈准後方可前往。

(4)工傷職工住院報銷須提供以下資料:

工傷認定書、身份證複印件、工傷事故備案表、工傷職工登記表、工傷職工住院審批通知單、工傷職工住院病案首頁(加蓋紅章)、診斷證明書(複印件也可)、住院證、出院證、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住院發票原件、住院病人用藥明細及費用清單。

(5)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由就診的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經縣社保機構覈准後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6)工傷職工需要進行醫療、身體機能、心理、職業康復的,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醫療(康復)機構提出建議,參保單位提出意見,經社保中心覈准後到協議醫療(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7)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由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填寫《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表》,社保中心按規定覈准,到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

3.申領工亡人員待遇須提供以下資料:

工傷認定書、身份證及戶口本複印件、醫院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戶籍註銷證明、用人單位賠付死亡人員的補助金領條、賠償協議。

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應是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需另提供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村(居)委會出具的經濟狀況和生存狀況證明書,以及其由工亡人員生前提供生活主要來源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