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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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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爲了讓大家瞭解這方面的內容,下面蒐集了相關的資訊,歡迎閱讀!

新疆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新疆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拓展閱讀:新疆工傷保險待遇可轉移接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社廳對用人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變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支付等問題做出規定。

據新疆人社廳工傷保險處負責人介紹,工傷的'認定和鑑定,由參保人員遭遇工傷事故時參保地社保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工傷(亡)職工的一次性待遇,如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由參保地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康復)工傷尚未結束,所在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發生變更,變更前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原參保地結算報銷,變更後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新參保地接續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解除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發生費用時參保地給予支付。

另外,參保人員轉移工傷保險關係時,因用人單位原因,工傷保險在原參保的統籌地區已經註銷,在新的統籌地區還未參保繳費,在此期間新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原來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亡)職工的長期待遇,如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等,隨用人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變更實行接續支付。用人單位發生變更時,工傷職工的長期待遇由原統籌區發放到單位截至參保繳費的當月,新參保的統籌地區從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保繳費的當月起,給予接續支付。原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關係轉移時,要向新參保的統籌地區提供相關資料,老工傷人員還需提供審批表。新參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原參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供的資料建立檔案,做好待遇審覈和接續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