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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作業誘發心梗不作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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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天戶外工作一定要當心。

高溫作業誘發心梗不作工傷

工作累出心梗和腦出血竟不算工傷?記者昨天從南京法院瞭解到的兩起案例,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颱風燦鴻剛走,入伏高溫立馬殺到。這兩起案例提醒廣大市民,在這樣的高溫季節裏幹活,尤其是體力勞動者和可能有潛在疾病的人,一定要悠着點,否則很可能連工傷待遇都沒法享受。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羅雙江

高溫誘發心梗沒被認定工傷

2013年8月19日當天,天氣高溫悶熱。45歲的姜武接到公司領導安排,於上午10時許與同事一起去儀表部四樓搬運桌椅等重物,姜武多次連續負重搬運約1小時後,突然感到非常頭暈,並伴有胸悶等症狀,一下子倒在了地上。姜武被送往南京鼓樓醫院後,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確診姜武爲急性下壁、後壁右心室心肌梗死。經全力搶救,姜武僥倖撿回一條命,但心肌已經部分壞死。2013年9月3日,姜武出院。他原以爲被認定爲工傷是理所當然的事,不想,南京市人社局竟然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姜武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隨後,姜武申請行政複議,南京市政府複議後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則必須是當場死亡,或者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同”工傷,否則就不能認定爲工傷,據此,南京市政府維持了南京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姜武遂將南京市人社局告到南京建鄴法院。

南京建鄴法院審理後認爲,姜武認爲突發心肌梗死的疾病是“內傷”,屬於“事故傷害”範疇的觀點,嚴重超越了“事故傷害”可能具有的含義,且從體系上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矛盾,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立法目的。最終,建鄴法院判決駁回了姜武的訴請。姜武不服提出上訴,被南京中院駁回。

洗碗工突發腦出血,也沒算工傷

52歲的祝旺於2012年6月受僱於某大酒店,在餐飲事業部從事廚房衛生、設備、器具及餐具等的保潔工作。2012年9月27日晚9時許,祝旺在清洗、整理餐具過程中突然暈厥,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爲蛛網膜下腔出血及右腦動脈瘤。2012年11月1日,南京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與上一案例中姜武的情況相似,也是認爲祝旺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隨後,祝旺將某大酒店告到南京鼓樓法院,認爲其崗位工作繁雜,工作時長、量大,長期處於高溫封閉缺氧的環境中連續超負荷幹活,而且頸部及上肢主幹長期處於彎曲、扭壓的姿勢狀態,連續以雙前肢作業,還要搬運餐廳與廚房重物,這樣的工作性質和內容是造成上述疾病和人身傷害的直接因素,嚴重影響了自己的肢體功能和身體健康,請求賠償各項費用19萬餘元。

對此,某大酒店認爲,祝旺的傷情是由於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工傷認定部門已經認定祝旺的傷情不構成工傷,因此酒店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此外,酒店得知祝旺生病後,發動全體員工對祝旺進行捐款,並同時向祝旺發放了病假期間的基本生活費。鼓樓法院審理後認爲,祝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沒有提供有力證據加以證實,被告對其所陳述的也不予認可,所以對祝旺的觀點不予採納。祝旺發生損傷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存在基礎病變,而在酒店處的工作行爲只是外在誘因。某大酒店作爲祝旺的僱傭單位,對祝旺突發疾病也無法預見和預防,但考慮到祝旺是在爲某大酒店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屬於爲酒店利益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故某大酒店作爲祝旺工作的受益方,應酌情給予祝旺一定的經濟補償,數額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以全額賠償責任的15%爲宜。經計算,祝旺的損失合計爲18萬餘元,某大酒店應承擔27379.1元。(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作者:羅雙江

高溫天戶外工作一定要當心。

工作累出心梗和腦出血竟不算工傷?記者昨天從南京法院瞭解到的兩起案例,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颱風燦鴻剛走,入伏高溫立馬殺到。這兩起案例提醒廣大市民,在這樣的高溫季節裏幹活,尤其是體力勞動者和可能有潛在疾病的人,一定要悠着點,否則很可能連工傷待遇都沒法享受。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羅雙江

高溫誘發心梗沒被認定工傷

2013年8月19日當天,天氣高溫悶熱。45歲的姜武接到公司領導安排,於上午10時許與同事一起去儀表部四樓搬運桌椅等重物,姜武多次連續負重搬運約1小時後,突然感到非常頭暈,並伴有胸悶等症狀,一下子倒在了地上。姜武被送往南京鼓樓醫院後,醫院下達了病危通知書,確診姜武爲急性下壁、後壁右心室心肌梗死。經全力搶救,姜武僥倖撿回一條命,但心肌已經部分壞死。2013年9月3日,姜武出院。他原以爲被認定爲工傷是理所當然的事,不想,南京市人社局竟然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是姜武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隨後,姜武申請行政複議,南京市政府複議後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職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則必須是當場死亡,或者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同”工傷,否則就不能認定爲工傷,據此,南京市政府維持了南京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姜武遂將南京市人社局告到南京建鄴法院。

南京建鄴法院審理後認爲,姜武認爲突發心肌梗死的'疾病是“內傷”,屬於“事故傷害”範疇的觀點,嚴重超越了“事故傷害”可能具有的含義,且從體系上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矛盾,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立法目的。最終,建鄴法院判決駁回了姜武的訴請。姜武不服提出上訴,被南京中院駁回。

洗碗工突發腦出血,也沒算工傷

52歲的祝旺於2012年6月受僱於某大酒店,在餐飲事業部從事廚房衛生、設備、器具及餐具等的保潔工作。2012年9月27日晚9時許,祝旺在清洗、整理餐具過程中突然暈厥,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爲蛛網膜下腔出血及右腦動脈瘤。2012年11月1日,南京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理由與上一案例中姜武的情況相似,也是認爲祝旺的情況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隨後,祝旺將某大酒店告到南京鼓樓法院,認爲其崗位工作繁雜,工作時長、量大,長期處於高溫封閉缺氧的環境中連續超負荷幹活,而且頸部及上肢主幹長期處於彎曲、扭壓的姿勢狀態,連續以雙前肢作業,還要搬運餐廳與廚房重物,這樣的工作性質和內容是造成上述疾病和人身傷害的直接因素,嚴重影響了自己的肢體功能和身體健康,請求賠償各項費用19萬餘元。

對此,某大酒店認爲,祝旺的傷情是由於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工傷認定部門已經認定祝旺的傷情不構成工傷,因此酒店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此外,酒店得知祝旺生病後,發動全體員工對祝旺進行捐款,並同時向祝旺發放了病假期間的基本生活費。鼓樓法院審理後認爲,祝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沒有提供有力證據加以證實,被告對其所陳述的也不予認可,所以對祝旺的觀點不予採納。祝旺發生損傷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存在基礎病變,而在酒店處的工作行爲只是外在誘因。某大酒店作爲祝旺的僱傭單位,對祝旺突發疾病也無法預見和預防,但考慮到祝旺是在爲某大酒店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屬於爲酒店利益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故某大酒店作爲祝旺工作的受益方,應酌情給予祝旺一定的經濟補償,數額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以全額賠償責任的15%爲宜。經計算,祝旺的損失合計爲18萬餘元,某大酒店應承擔27379.1元。(文中當事人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