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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3年產假”真的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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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產假”更似“權益幻想”

女職工“3年產假”真的可行嗎?

一家之言

“3年產假”缺乏對現實的深刻洞察,太過“天真”,它違背了市場規律,看似在保護女性勞動者權益,實則易造成傷害。

據報道,晚上頻繁起夜,白天按時上班,寶貝只能扔給老人或保姆照看……這是大部分職業女性產後面臨的現狀,基於此,日前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建議,將女性產假延長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貼或由財政出資保障,以改善幼兒家庭緊張的生活狀況。

按照現行規定,職業女性的正常產假爲98天,最長不超過128天。生育產假制度的本義是維護女性的生育權利。如果從育兒和改善職業女性的生存壓力的角度來說,這個假期或許是短了。一方面,按孩子成長規律,孩子3歲之前由母親陪伴和照顧,最有利於其健康成長。另一方面,女性生育後兼顧職業和家庭,會形成很大的身心負擔。

正因如此,王幼君提出了將產假延至3年的建議,並開出“保障藥方”。且不說這種普適的生育福利國家是否承擔得起,單說這3年假期很難得到社會認可。畢竟,女性生育權益還連着女性的勞動權益。如果女性沒有職業,或因經濟條件富裕無須勞動,產假便沒有實質意義。

勞動的權益與社會用工密不可分。對於女性來說職業是獲取經濟來源的手段,尤其是連續的工作使得就業更穩固,使得職業的“機會成本”能夠積攢厚實。而“3年產假”,則很可能讓女工權益“流產”:一者單位不可能長期爲其保留崗位,更不可能無盡地給生育權益買單;二者長時間不工作,職業上的.技能、人際關係必然會退化和消失,很有可能面臨着從頭開始的境地。

現實中,女性就業一直飽受歧視,“寧要武大郎,不選穆桂英”是很形象的寫照。客觀上女性因生育的確會減少在工作上的身心投入度,使得用人單位除承擔生育的權益成本之外,還縮水了用工性價比的成色。倘若單方面大幅度延長產期,只會進一步加劇未婚女性,尤其是女大學生們找工作的困難。

“3年產假”更似權益幻想,缺少了對現實全面而深入的洞察,顯得過於理想化。產假如同一枚權益的“硬幣”,正面是勞動權益,背面是生育權益,但不取決於其標註的額度,而在於政府、家庭和社會,能夠鑄入的福利“含金量”。罔顧這些,去提3年產假,對用人單位不公,也違背市場規律,看似是在保護女性勞動者權益,到頭來卻易對其造成傷害。房清江(地方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