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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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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金是很多失業羣衆關注的話題,那麼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又是怎麼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吧。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2017年我國失業金領取程序大概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2017年最新失業金領取條件

根據我國最新社會保險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如下情形: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申領失業金所需資料

1、身份證;

2、戶口本;

3、社保卡;

4、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5、失業登記證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並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爲一個標準。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準,各地區採用不同的標準。《條例》所說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失業金領取時間最長不超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相關問題解答

一、主動辭職可以領取失業金嗎?如何領取?

【回覆】:自己主動辭職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金領取期限最長多久?根據什麼確定?

【回覆】:目前我國失業金領取期限最長爲24個月,一般根據繳費年限長短確定。

三、合同到期後不和單位續簽的話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如何領取?

【回覆】:可以,前往社保機構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即可。諮詢電話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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