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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局:嚴格規範失業保險金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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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確保失業保險金準確發放,維護失業保險基金安全,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丹陽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嚴格把關、持續跟蹤,確保每筆資金髮放無誤。

勞動保障局:嚴格規範失業保險金髮放

嚴格審覈,堅持“本人申領”,認真核實來辦人員的不同情形,對不具備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耐心細緻予以解答;對於具備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逐項覈查所需身份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個人參保資料等各項材料,確保其合法、真實、準確。同時,根據規定覈定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期限和具體金額,並對符合條件的'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發放醫保補貼。

嚴格篩查。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持續跟蹤,對領取到期、重新就業等人員及時停發失業保險金,確保失業保險待遇公平公正發放。

嚴格發放。堅持“本人申領”,要求本人持身份證件按期到經辦視窗領取失業金髮放銀行卡,工作人員覈實身份後發放銀行卡並做好記錄,同時要求本人在失業保險金髮放明細表上簽字,確保銀行卡發至本人手中。

今年1-3月,丹陽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已累計發放失業保險金2747人次,發放失業保險金704.61萬元,發放醫保補貼163.84萬元。有效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充分發揮了失業保險在保障民生、促進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

拓展閱讀

主動辭職致失業可領失業保險金嗎

小麗是一家公司的職工,公司爲她辦理過兩年的失業保險。半年前,因公司發生經營困難,出現入不敷出,連續四個月沒有發放工資。小麗迫於生計,不得不決心辭職另找單位。不料,事後卻始終無法找到合適工作,並導致一直失業至今。儘管小麗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但有關部門面對小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請求,卻以屬於自己辭職導致失業,不符合領取條件爲由拒絕。這樣的拒絕理由正不正確?

小編回答您,主動辭職導致失業,但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爲什麼?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公司已爲小麗繳納兩年的失業保險,小麗也已經辦理失業登記,表明她明顯具備了上述(一)、(三)項之規定要件,那麼,小麗能否獲取失業保險金的關鍵,在於她是否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答案應當是肯定的。

因爲《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中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分別是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小麗主動辭職,恰恰是由於公司拖欠了她的四個月工資,迫於生計而爲之。如果公司能夠按時發放工資,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小麗自然不會提出選擇辭職,即小麗的辭職屬於“非因本人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