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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17-2018年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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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對2017-2018年失業保險費率作出了新的調整,但是讓很多人擔心的是降低費率是否影響失業保險待遇?下面我們去看看人社部怎麼說的吧!

人社部:2017-2018年失業保險費率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

爲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爲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研究確定。

二、失業保險總費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執行。

三、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提高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係,加強基金執行的監測和評估,確保基金平穩執行。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2月16日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日前表示,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據介紹,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決定失業保險總費率爲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日前,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讀。

是否影響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表示,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絕不會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一,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經過科學測算、充分論證。據測算,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降至1%後,一些統籌地區將會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但可以動用歷年滾存結餘和省級調劑金解決,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國務院對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總費率爲1.5%的省份,要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穩崗補貼政策順利實施的前提下,將總費率再降低0.5個百分點,具體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基金結餘情況確定,不搞“一刀切”,有利於基金執行平穩。

第三,此次降費之前,全國已有10個省份將失業保險費率降至1%,沒有出現失業保險待遇標準降低、影響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情況。

總體看,這次降低費率是在確保基金執行平穩的基礎上作出的決策,能夠平衡好降成本與保發放之間的'關係,不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逐步提高。

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什麼效果?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指出,國務院這次決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將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全國共有22個省份符合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基本條件。上述省份如果全部降費,預計將再爲企業降低成本約234億元。

爲什麼降費執行到2018年4月30日?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表示,國務院決定,降費政策執行到2018年4月30日,與2016年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期限保持一致,有利於統籌推進。同時也統籌考慮了降低企業成本、服務於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和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特別是未來需要應對的失業風險,因此是階段性的,期限不宜過長。

此次降低費率政策到期後,國務院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就業形勢、基金執行情況等多種因素,在科學測算和論證的基礎上再作出決定。

爲什麼其他險種費率沒有降低?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表示,失業保險基金雖然經過兩次降費,基金徵繳收入大幅下降,但基金總體執行較爲平穩,累計結餘較多,可支付月數較長,具備一定降費空間,因此可以考慮第三次降低費率。

目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總體執行平穩,但隨着人口老齡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基金收支平衡壓力日益加劇,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同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已降至較低水平。經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進行反覆測算,綜合考慮,決定此次僅對失業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