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社保政策>

甘肅省2017年大病政策

學問君 人氣:1.09W

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況等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甘肅省2017年大病政策吧!

甘肅省2017年大病政策

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

爲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礎上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基本建立起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大病保險制度,切實解決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爲本,統籌安排。把維護人民羣衆健康權益放在首位。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的協同互補作用,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最大限度提高城鄉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堅持政府主導,專業運作。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並加強監管指導。利用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支援承辦大病保險,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三)堅持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完善大病保險承辦機構准入、退出和監管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因地制宜,機制創新。在國家確定的原則下,結合我省具體實際,制定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統籌規劃,整體佈局,不斷探索創新,建立大病保險長期穩健執行的長效機制。

三、籌資機制

(一)籌資標準。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合)人員,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標準統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資金。隨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醫保補助資金的增加,籌資標準可適當調整。

(二)資金來源。由省級財政部門依據當年參保(合)人數,按統籌標準從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財政補助資金中劃轉至省級財政大病保險資金帳戶,實行專帳管理。

(三)統籌層次和範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全省城鄉居民按照“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報銷比例、統一實施方案”原則,享受平等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在金昌、慶陽和定西三市試點基礎上,逐步過渡到全省範圍。

四、保障內容

(一)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爲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所有參保(合)人員。

(二)保障範圍。參保(合)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常規報銷後,參保(合)人員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給予再次報銷。下列情況不列入大病醫療保險資金補償範圍:

1.零售藥店購藥和門診(包含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等);

2.應當由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和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3.各類器官、組織移植的器官源和組織源;

4.超過省、市(州)價格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標準;

5.新型昂貴的非必需的特殊檢查、昂貴的新特藥品及進口藥品費用:如PET-CT、各類膠囊鏡檢查、靶向治療藥物等;

6.美容、健美項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非疾病治療項目;

7.突發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災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範圍急、危、重病人的搶救;

8.其他按國家規定需要自理的費用。

(三)保障水平。全省參保(合)的城鄉居民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個人自負部分達到起付線5000元的納入大病保險,以個人自負超過5000元的部分爲補償基數,報銷比例分段遞增。補償基數0-1萬元(含1萬元)報銷50%;1-2萬元(含2萬元)報銷55%;2-5萬(含5萬)報銷60%;5萬元以上報銷65%。引導城鄉居民在基層醫療機構就醫,對在市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按照市、縣級在規定報銷比例基礎上分別提高5%和10%比例進行補償。報銷額度上不封頂。按照“基本醫保+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方式,使城鄉居民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達到80%,救助對象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達到90%。

五、支付方式

(一)資金支付。將大病醫療保險資金的85%由省級財政根據相關部門的申請,分次直接劃轉到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帳戶,其餘15%作爲年度考覈暫留款,經考覈後結算。

(二)報銷方式。單次住院合規的個人自負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及時給予大病醫療保險費用的補償;單次住院合規的自負費用未超過起付線,但年內經多次住院且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在結算年度末按分段報銷比例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1.定點醫院。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定點醫院分別作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定點醫院,大病保險不再另行增設定點醫院。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在定點醫院設立便民服務視窗,參保(合)患者出院時享受大病保險即時結算服務。

2.異地就醫。參保(合)患者需省外異地就醫的,要按照基本醫療轉診規定辦理,同時,要告之參保地的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所需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由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審覈後報銷。

六、承辦方式

(一)確定承辦主體。由省醫改辦會同省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透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2家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全省大病保險工作。招標主要包括淨賠付率、盈利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中標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規範招標程序。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招標機制,規範招標程序。符合基本准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要自願參加,依法投標。

(三)實行合同管理。由省醫改辦與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合同,合作期限原則不低於3年。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合)人權益的情況,合同雙方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合作,並依法追究責任。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承辦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爲核心的考覈制度,切實保障參保(合)人實際受益水平。

(四)建立風險調節和動態調整機制。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扣除商業保險機構合理執行成本及盈利後,仍有結餘的,將結餘部分納入大病保險資金帳戶,用於大病保險的風險調節;試行期間,若發生超支,由商業保險機構的`盈利彌補。確因政策性因素超支或結餘的,可適當調整次年籌資標準。

(五)嚴格准入條件。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保監會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

2.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3.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

4.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

5.商業保險機構總公司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並提供業務、財務、資訊技術等支援;

6.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覈算。

(六)提升服務水平。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覈算,確保資金安全,保證償付能力。經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授權,可依託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資訊系統,進行必要的資訊交換和數據共享,參保(合)患者住院費用進入大病保險報銷範圍時,承辦機構的資訊系統須自動顯示,並做好自動監測預警和伴隨服務。發揮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絡等優勢,爲參保(合)人提供異地結算等服務。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銜接。與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診療規範和臨牀路徑,規範醫療行爲,控制醫療費用。

承辦商業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控制風險,降低成本,提升效率,要完善服務流程和工作規範,簡化報銷手續,做到患者在定點醫院出院時及時結報。做好承辦區域數據實時監測,每月定期提供數據分析報告。鼓勵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

七、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