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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修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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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佈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決定。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廣西修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新修改的《辦法》對工傷保險適用範圍、工傷認定程序、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進行了調整。

《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修改《辦法》目的是將新政策和經驗做法加以固化,同時解決《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

依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西實踐,新修改的《辦法》擴大了工傷保險參保對象範圍,公務員、參公人員這一職業羣體被納入工傷保險範圍。

新修改的《辦法》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序進一步作出規範,將工傷認定管轄權下放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暫不能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60日。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下簡稱“兩金”)制度是工傷保險待遇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的重要體現。新修改的《辦法》比照國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廣西“兩金”標準。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本人工資爲計發基數,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兩金”比原來增加2個月,七至十級增加1個月。

此外,新修改的《辦法》還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籌,並對其他相應條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規範了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的具體繳費方式;規定了工傷保險儲備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