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對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鑑定申請,市鑑定委員會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鑑定。市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再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申請的,再次鑑定結論維持原鑑定結論,或者複查鑑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鑑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再次鑑定結論或者複查鑑定結論有變化的,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