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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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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是什麼?下面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2016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2016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第259號令《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省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法規檔案,我們編印了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問答,供廣大城鎮企業職工學習參考。

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險的核心內容。

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和社會性五個基本特徵。這也是基本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強制性,養老保險是政府行爲,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不能自願。《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保障性,養老保險以國家財政做後盾,被保險人的權利始終有保障。養老金計發按退休時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一部分,退休後每年還根據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以使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並使公民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

互濟性,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其實質就是把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結合起來,把保障基本生活與鼓勵勤奮勞動結合起來。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成本中列支,實際上就體現了國家的資助,即國家負擔了相當一部分的養老保險費。

福利性,養老保險由不以盈利爲目的的公共權力機構進行管理,併爲離退休職工老有所樂、老有所學、老有所爲提供管理和服務。另外,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記賬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和利率且不計徵利息稅。

社會性,養老保險在全社會普遍實施,使所有勞動者都能得到保障。

那麼,哪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依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和《條例》,城鎮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都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在城鎮的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職工包括所有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個人即不僅包括正式職工,也包括臨時工;不僅包括戶籍關係在本地的職工,也包括戶籍在外地的職工;不僅包括城鎮職工,也包括農民工;不僅包括中國籍職工,也包括外國籍職工。

爲維護養老保險費徵繳的嚴肅性,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拖欠養老保險費的行爲,《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加收滯納金、紀律處分、申請法院強制徵繳等。

第一,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對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僞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委處分、刑事處罰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涉嫌社會欺詐案件和行爲的將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徵繳。人民法院可以對繳費單位的財產採取查詢、搜查、凍結、劃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措施,使繳費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凡是依法應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位,都應該在《社會保險法》、《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證》應出示在營業地點,作爲合法經營的證件之一。

繳費單位必須在每月5日前,主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單位必須在其繳費申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批准後3日內,以貨幣的形式全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禁止任何形式的協議性繳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減免養老保險費,嚴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繳費單位徵收實物。

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按工資收入的8%繳納,繳費工資基數按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度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上年度河北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覈定。參保單位每年1至3月份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上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無法覈定工資總額的或低於上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度河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覈定。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依法參與和行使監督的權利,有查詢本單位繳費情況和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的權利,在發現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有誤時,繳費個人可依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更正。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費,侵犯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職工有權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中有以下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社會保險法》、《條例》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自覺接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繳費情況檢查;每6個月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繳費個人有自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在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不得干預或拒絕。

勞動者辦理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實行“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爲“新人”。“新人”退休時,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個人帳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爲“中人”,“中人”退休時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以本人退休前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再乘以1.3%求得。

參加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公民的義務,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公民的權利,請自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