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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培訓機構給職場人設計了一個又一個培訓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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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升職?想加薪?想跳槽?現代人的職業生涯總要經歷幾次培訓,這也造就了一個繁榮的培訓市場。不過在高額的培訓利益面前,一些不良培訓機構給職場人設計了一個又一個培訓陷阱。

良培訓機構給職場人設計了一個又一個培訓陷阱


  案例一 去年7月,張小姐想提高英語口語能力,爲年底轉行做準備。在網上瀏覽並現場諮詢了衆多英語培訓機構後,張小姐衝着“××瘋狂英語”的名頭選擇了“××少兒英語”石景山分校,交費後獲得了“××瘋狂英語石景山分校學員卡”。孰料,該培訓課程開班時只有兩名學員,授課僅三次,校方即在9月初告知張小姐暫停教學,另行等候復課通知,但此後再未開課。張小姐投訴得知,“××少兒英語”石景山分校其實沒有權利使用“××瘋狂英語”進行宣傳,且無對成人進行英語培訓的授權和資質。張小姐數次協商要求校方退還學費未果,只好將校方訴至法院。


  案例二 馬先生一直想當律師,但數次參加司法考試均未透過。去年在報名考試現場,馬先生未能抵擋住一家培訓機構的“包過”誘惑,在業務員的遊說下交納了鉅額學費報名參加“包過”班。可當考試成績公佈時,馬先生再一次名落孫山。他與培訓機構理論時,對方稱:“包過”不是包一次性透過,只要馬先生願意,每年都可以參加“包過”班學習,直到其透過爲止。


  法官提示


  面對林林總總的培訓陷阱,職場人首先要樹立維權意識,不能盲目輕信廣告宣傳,應嚴格審查培訓機構的授權和資質,可以透過工商局網站查詢該機構的經營範圍,並與相關授權單位聯繫覈實授權的真實性。


  其次,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應條款明晰、細節明確,須將培訓地點、培訓形式等重要的細節寫入合同,並要求教育培訓機構將廣告宣傳承諾作爲合同條款。在一些註明學員擁有“後悔權”的合同中,應明確“後悔權”的具體實現條件。


  最後,職場人應當注意篩查培訓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將免除學員主要權利、單方加重學員義務的事項作爲合同條款的,不應是正規的培訓機構所爲。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強化行政審批,提高教育培訓市場的准入門檻,嚴格審查培訓機構的辦學條件、師資構成及配套設施等是否與其培訓範圍相符,對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培訓機構及時清退。同時應當出臺《教育培訓合同》指導性範本,將重要的培訓細節列入合同內容,剔除免除學員主要權利和教育培訓機構重要義務的格式條款,並要求教育培訓機構對培訓合同進行備案,以備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