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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求職不應忽視的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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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們不要急於找工作而忽視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日前在南岸人才市場舉行的大中專畢業生專場招聘會上,主辦方特地請來專業律師給大學生們提供法律諮詢,但是所有人的目光都盯在招聘啓事上,法律諮詢點乏人問津。

畢業生求職不應忽視的四點

當天的專場招聘會異常火爆,場地不大的南岸人才市場一下子擁進4000多名求職的大學生。場內的每一個招聘展位前都被學生們擠得水泄不通,招聘工作人員雙手不停地接着遞上前來的求職簡歷。唯有一塊寫有“法律諮詢”招牌的展位前,幾乎沒有人停下來諮詢。

來自東和律師事務所的羅文明和吳斌律師靜靜地坐在那裏,好半天才接待一名學生來諮詢。他們告訴記者,前來諮詢法律問題的學生不多,一個上午也總共不過四五個,其他的學生來問得最多的就是一句話:“你們律師事務所要不要招人啊?”

“來諮詢的也基本都是今年已經畢業的2008屆學生,他們在工作幾個月後與用人單位發生了法律糾紛,比如用工合同、福利待遇等。”吳斌說,其中不少都是遇到問題後纔來諮詢。

就業維權有四招

重慶東和律師事務所的吳斌律師結合自己多年的勞動就業法律顧問經驗,爲求職的畢業生支了四招。

一、協議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時會與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個三方協議,這是由學校作爲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吳律師說,畢業生到用人單位上班以後一定要求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任何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爲其付出勞動(確立勞動關係)的話,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的話是違法行爲,會被勞動監察部門罰款。

二、違約金要約定上限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約定,並且違約金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現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都以雙方協商金額爲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由於三方協議具備權利和義務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學生如果要毀約的話,除非學生與學校有特殊的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夠向學生收取違約金的。

三、試用期不超過半年

有些用人單位利用一些大學生對法律的無知,對其進行遙遙無期的試用,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吳律師說,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時還要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四、口頭承諾應寫進備註

吳律師發現90%以上的畢業生就業三方協議中的備註欄全是空白。他說,由於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很多畢業生因爲急於就業而相信用人單位的一些口頭承諾,常常在到崗以後與單位發生糾紛。

畢業生們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業協議的備註欄,儘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註欄,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