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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進員工謹防試用期六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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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過程中會有很多的陷阱,我們要細心留意,本站小編整理了試用期的一些求職陷阱給大家閱讀了解,希望幫到你們。

2016新進員工謹防試用期六大陷阱

新進員工謹防試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試用合格再籤合同

先試用再籤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階段不籤勞動合同、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同時簽訂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等表現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是依附於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爲前提條件的,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條款,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如此,在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籤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主張雙倍工資補償。

陷阱二:試用期與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或者隨意確定試用期限,如有的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勞動合同法》採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種對應關係。如果試用期約定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部分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除此以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者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滿後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陷阱三:擅自延長試用期或多次試用

有的用人單位在第一次試用快要結束時,以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還需繼續努力爲理由,對原來的試用期進行延長或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一個或者多個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重複約定試用期,也不得對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進行延長。如果單位在一次試用的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應該承擔由此而帶來的風險。

陷阱四: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

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職工當作“價廉物美”的勞動力,試用期工資常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甚至還出現“零工資”試用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權益受最低工資標準和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80%的雙重保護,試用期既不是“廉價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繳納社會保險

一些用人單位爲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試用期滿再說爲由,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爲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此外,社會保險是國家實施的一項強制性的保險制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變而改變。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私下約定免繳社會保險,還是用人單位以商業保險取代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陷阱六:隨意辭退勞動者

一些用人單位認爲,既然是試用,就可以隨心所欲地解除勞動合同,有的單位甚至走馬燈式地更換試用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解除試用期員工,也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試用期最常見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需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就隨意解除,屬於違法解約,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

工會工作者特別提醒廣大勞動者,借用法律的“慧眼”,辨別試用期條款中的暗道與陷阱。同時,還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如試用期工資過低、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應屆畢業生應如何識破求職陷

騙局一:只“試用”不聘用

求職者:我應聘進入一家公司做項目助理,說好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工資2000元,表現好才能轉正。試用期間工作量繁重,天天都要加班,堅持三個月後人事經理稱“人職不匹配”,讓我走人。

專家建議:

用人單位對新招聘的人員會設定試用期,其間雙方互相考察和適應。有的單位爲了降低用人成本,在公司業務特別繁忙的時候大量招聘低成本的應屆畢業生。等試用期一過,就以各種理由解聘。大學生在求職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尤其是其中關於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合同期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細節。

騙局二:“儲備經理”變“保險推銷員”

求職者:在網上投給某金融公司簡歷,應聘“儲備經理”職位,沒多久就接到面試電話,興沖沖去面試兩次後告知被錄取了,試用期2500元,轉正3500元。簽訂合同後,經過兩週的培訓,才被告知,招我主要是做保險業務員。如果業務做得不好是無法轉正的。“儲備經理”竟然成了賣保險的!

專家建議:

一些招聘單位在發佈招聘資訊時,經常對招聘職位的工作內容做模糊化處理,以儲備經理、總裁助理、管理人員等高職位名義進行招聘,然後把求職者安排到跑業務、拉客戶的崗位上。因此,求職時一定要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仔細分析,詢問工作細節。在面試過程中求職者也要多加留心,免得上崗後發現實際工作與預期的有出入,使自己陷入困境。

騙局三:不交培訓費工資別想領

求職者:接到一家公司的面試通知,去了之後發現還算正規,沒有向我索要任何費用,讓我留下先試用一段時間,然後再考慮是否錄取。我辛辛苦苦做了一個月,結果他們卻說我專業知識不足必須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培訓費300元。我不願意,對方就說,不交培訓費可以走人,一個月工資也免談。

專家建議:

以錄取作爲誘餌騙取培訓費已屢見不鮮了,但仍有畢業生求職心切,掉入此類陷阱。一般正規公司會向求職人員說明試用期的工資情況,即使在試用期沒有透過考覈,求職者也會得到相應報酬。另外,按照有關規定,招聘單位不得以招聘爲由向求職者收取任何費用,收取報名費、培訓費等等其實是一些企業變相斂財的手段和方法。對於這類打着招聘旗號的收費需要警惕,切勿盲目交錢以免被騙,同時還應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將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