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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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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題的意義及研究狀況: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訴訟過程既是法律價值的實現過程,同時又是訴訟成本的耗費過程。成本與收益作爲經濟學領域的孿生詞,已成爲這一領域的重點研究對象。如何運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益是經濟良性執行所追求的目標。同樣,作爲當事人而言,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效益無疑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標,並以此作爲檢驗制度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因此,本文以訴訟成本爲研究對象,在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訴訟成本的理論研究上有所創新,並且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考察和反思我國的訴訟成本問題,認爲由於制度設計上的不合理,我國在很多方面訴訟成本過於高昂,甚至一些本來爲了降低訴訟成本而存在的制度反而增加了訴訟成本,所以我們需要繼續從制度優化的角度,來降低訴訟成本,實現訴訟過程中投入與產出的最優比例。本文樂觀地認爲,隨着我國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及法學界專家教授們的努力,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制度都處在不斷的優化和調整中,將來肯定會以合理的面貌出現,真正實現對訴訟成本的有效控制。

目前,我國學術界已經對訴訟成本問題展開了研究,

在訴訟成本的定義上,黃尚淵(2002)認爲,民事訴訟成本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爲了實現民事的目的所需消耗或預期消耗的費用支出。一定的訴訟成本是程序正義的必要保證,是衡量司法功能的重要指標,也是法制民主化的必要前提和主要標誌。張麗紅(2008)認爲,司法訴訟的成本分爲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涉及經濟成本、時間成本、人力成本、機會成本、倫理成本、錯誤成本等。司法成本指建立並維持一套常設的司法機構、以及司法人員辦案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比如法院設施與維護費用、法官及輔助人員的薪金福利、法官辦案耗費的人、財、物力。趙鋼,佔善(1997)認爲,訴訟成本是指訴訟主體在實施訴訟行爲的過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它包括衝突主體的訴訟成本和審判機關的訴訟成本。

在訴訟成本的本質上,日本學者棚漱孝雄認爲,訴訟成本可以柴發邦認爲,作爲人類特定實踐的訴訟,無論在客觀上,還是在衝突主體以及統治者的主觀認識中,都是一項能夠產生一定效果,同時又需要支付一定代價的行爲。看作是“生產正義的成本”,認爲可以分爲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

在如何減少訴訟成本的問題上,趙鋼、佔善剛(1997)認爲,需要走出審判方式改革的誤區,充分利用庭審前的準備程序,切實做好庭審前的準備工作,爲保證庭審質量,提高庭審效益奠定堅實的基礎。鄒煥聰(2006)認爲,需要確立原告勝訴直接成本爲零的轉嫁機制;強化行政案件時限的約束;實現司法獨立;提升法官素質;設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建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等。

總之,我國法學界已經對訴訟成本問題展開了很多論述,但是在訴訟成本的分類、訴訟成本的本質、訴訟成本的控制等方面的`研究還非常膚淺,有待進一步深入。

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文主要研究內容反映在下列提綱中:

前言

一、訴訟成本基本問題探析

(一)訴訟成本的概念

1. 我國學界的觀點

2. 本文對訴訟成本概念的界定

(二)訴訟成本的本質

(三)訴訟成本的分類

二、我國訴訟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成本過高

(二)簡易程序並未造成成本降低

(三)司法調解程序成本高昂

三、控制訴訟成本的具體對策

(一)完善期限制度,儘量壓縮民事訴訟的時間成本

(二)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建立小額訴訟制度

(三)完善民事調解程序,發揮民事調解的真正作用

結語

參考文獻

本文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制度分析法,即透過對目前的關於控制訴訟成本的相關既定製度的分析,探討這些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