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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居住證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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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2017年繼續沿用新版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已經出來啦,以下是由小編收集整理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2017上海居住證新政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依據)

爲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積分。

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於申請積分對象。

第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可透過互聯網登入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在線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或登記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申請積分。

第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一)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件);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二)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1.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

2.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註冊類的須在註冊有效期內),並提供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透過本市複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3.持證人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或最近連續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數(須由所聘單位爲其連續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申請當月仍在所聘單位)。

5.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獲得加分。

6.持證人配偶爲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三)持證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配偶身份證;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6.滿16週歲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應當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覈對原件,提交複印件。

第五條(材料受理)

受理機構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用人單位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材料審覈)

受理機構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覈。

1.審覈持證人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及相關情況。

2.查驗持證人學歷學位證書。

3.覈實持證人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含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或聘用證明)或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

4.覈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以及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的一致性。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作爲“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的積分依據。

5.覈實持證人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工商檔案機讀材料、企業納稅情況或聘用本市戶籍人員情況。

6.覈實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

7.覈實持證人的戶籍、婚姻、子女等資訊。

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覈實。

第七條(積分覈定與告知)

積分申請材料審覈屬實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覈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用人單位也可登入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資訊系統自行打印。

第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透過互聯網登入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資訊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上海市居住證》簽註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積分變動情況。

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註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註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督與複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使用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並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複覈申請,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複覈結果;對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複覈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複覈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告知申請人複覈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試行期間,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範圍是指環衛領域,遠郊重點區域是指臨港地區。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透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爲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資訊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週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註冊的,註冊後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佈。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爲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爲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佈。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爲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爲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配偶爲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爲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爲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爲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爲120分。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透過互聯網登入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覈)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覈。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覈實。

第十七條(積分覈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覈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覈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透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註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註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複覈)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複覈。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資訊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