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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越秀區居住證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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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廣州越秀區居住證辦理地點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廣州越秀區居住證辦理地點

廣州越秀區居住證辦理地點

單位

地址

聯繫電話

洪橋街來穗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

臨時地址:小北路小石新街13號首層

(原地址:東風中路洪橋街27號二樓)

83542667

北京街出租屋服務中心

惠福東路472號

83370261、83368709

六榕街出租屋與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六榕路129號

83191482

流花街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

桂花崗一街8號

86234730

光塔街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解放中路雲臺裏26號

81904795

人民街社區服務中心

大新路257號

81092816、81092893

東山街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

寺右北二街26號東悅居之一2樓

87363352

農林街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執信南路64號

87608761

梅花村街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梅花路21號首層

38627704

黃花崗街道社區服務中心

水蔭路33號

37619449

華樂街流動人員管理服務中心

麓苑路49號2樓

83499493

建設街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建設五馬路18號

83766091、83766121

大塘街出租屋管理中心

中山四路秉政街17號

83744316

珠光街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

珠光路54號首層16-20號窗

83187432

大東街出租屋管理中心

東川路東仁新街8號

83841598

白雲街道社區服務中心

白雲路築南大街8號

/

登峯街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

童心路5號右側二樓(廣東信託房產開發公司旁)

83494190

礦泉街出租屋管理中心

礦泉街洪蔭圍13號3樓

36379957

辦理條件

1、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到實際居住地的街(鎮)來穗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也可透過廣東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或者公安、來穗部門開發的各類自助申報移動終端進行申報辦理居住證申領手續。

2、持本市人才綠卡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滿半年的,經覈查屬實的,在辦理居住登記後,即可申辦居住證。

3、流動人口繳納社保滿半年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4、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在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5、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3、申領人在具有相關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取得的居住證相片回執,或者工作人員透過居民身份證讀取芯片相片資訊。

4、根據申領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原件。證明材料須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合法穩定住所居住(或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況。

證明材料種類如下:

(1)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賓館旅店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

居住在自有(直系親屬)產權房屋的。流動人口居住在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申報居住登記後申辦居住證的,房屋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是指房屋產權證明檔案簽發或購房合同簽訂滿半年。流動人口可憑證明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或購房合同等材料在房屋所在地申辦居住證。

流動人口居住在直系親屬自有產權房屋的,受理單位能透過系統覈查共享資訊等方式覈實直系親屬關係的,無需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係的材料;不能透過系統覈查共享資訊等方式覈實直系親屬關係的.,申辦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係的材料。〔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能證明直系親屬關係的材料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公證、獨生子女證、收養登記證、居民戶口簿、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關係證明、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關係證明、居(村)委會出具的關係證明等能反映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申辦人提供能夠證明直系親屬關係的最少材料即可。〕

(2)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居住地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近一年內在居住地所屬轄區內繳納社保累計滿半年的社保繳費清單等證明材料等。

(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學生,提供其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