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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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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在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內要爲勞動者發高溫補貼,具體情況如何,歡迎閱讀!

廣東高溫補貼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

後者一般爲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裏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東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廣東: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具體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每人每天6.9元。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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