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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求職弄清試用與實習存在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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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萬、茅華等同學是2009年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現在正在找工作。但最近在求職過程中,他們發現很多企業要求他們畢業後進入該企業試用6個月至1年,由企業考察合格後正式錄用。有的企業則聲明這6個月至1年爲實習期。而且有的企業說會給工資,有的企業卻說沒有工資。他們感到很疑惑,實習和試用有什麼不同呢,企業不給工資合法嗎?

  根據法律規定,實習和試用是有本質區別的,直接涉及到應屆畢業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實習是指學生透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實習單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環境或指派專人傳授技能進行指導,實習生則透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升實踐能力,爲儘快適應並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可以無勞動報酬,期限可長可短。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

  但少數用人單位卻將錄用前的試用稱之爲實習,以規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其實,所謂“實習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正式錄用前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應屆畢業生的雙向考察。這時,試用期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且起始時間爲用工之日。因而應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因此,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所謂“正式錄用前實習”的做法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指出,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正式錄用前實習”應當給予報酬,並依法爲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另外,還要引起重視的是,對於實習以及實習期間傷亡事故,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確規定。如工作中發生事故,一般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按照責任大小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對受害實習生承擔醫藥費、營養費等損害賠償責任。而試用期的應屆畢業生,由於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發生事故,就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工傷賠償。

應屆生求職弄清試用與實習存在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