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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印花稅納稅規定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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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個稅種,最早始於1624年的荷蘭。舊中國於1913年首次開徵。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我國印花稅納稅規定的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關於我國印花稅納稅規定的解讀

  關於我國印花稅納稅規定的解讀

1.財產租賃合同

涉稅問題:房產租賃合同未貼花。許多納稅人承租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房產,但在簽訂合同時卻未按規定貼花,從而造成少繳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其稅額不足1元的,應按1元貼花。(2)有些財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爲多個年度或月份,應就租賃期合同總金額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貼花,而不應分期貼花。例如,某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房產,租期爲5年,每年租金30000元,應在簽訂時貼花30000×5×1‰=150(元)。

2.財產保險合同

涉稅問題:汽車保險單未貼花。當前許多納稅人擁有汽車,而一般汽車每年辦理交強險和商業險,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爲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因此,納稅人應對簽訂的合同性質的保險單按規定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要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汽車保險單貼花,計稅依據是保險費金額,千萬不能將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計入保險費。例如,某納稅人一輛汽車交強險保單總金額爲1310元,其中車船稅爲360元,交強險爲950元;商業險金額爲4250元。則納稅人應貼花(950+4250)×1‰=5.2(元)。

3.借款合同

涉稅問題:向銀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據未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照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爲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注意事項:(1)小微企業暫不貼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2)納稅人向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其相應的合同或單據不貼花。(3)對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貼花,應按《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執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涉稅問題:總分包合同按差額貼花。建築業企業在承包工程後,經常將部分工程對外分包,這就需要再與分包方簽訂合同。這時,總包方既要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又與分包方簽訂合同,在計算總包合同印花稅時,是按減除分包合同後的金額作爲依據,還是按合同總額計算,往往容易犯錯誤。

注意事項: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不管是總包、分包還是轉包,每次計算印花稅時,都應該按照簽訂合同的總額作爲計稅依據,按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並且每次參與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應繳納相應的印花稅。此外,有些小型裝修企業及個體戶,在接到分包工程時,往往都容易疏忽繳納印花稅,認爲總包方已繳納過印花稅。其實,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簽訂合同,雙方每次都應按合同總額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