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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印花稅交納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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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後如何繳納印花稅呢?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2016年印花稅交納有什麼規定,更多熱門創業項目請您繼續訪問()。

2017年印花稅交納有什麼規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檔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爲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那麼,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後如何繳納印花稅呢?

稅務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爲“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實收資本”科目覈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科目改爲“股本”科目。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覈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爲認繳登記制度後,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時因沒有納稅資金來源,沒有納稅能力,無需繳納印花稅,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

收付實現制又稱現金制或實收實付制是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爲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按照收付實現制,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間將與現金收支行爲的發生與否,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換言之,現金收支行爲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爲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權責發生制是相對於收付實現制而言的。

舉例說明

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5月登記成立,註冊資本爲500萬元,由甲和乙兩人發起,企業章程規定甲出資300萬元並於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並於2016年1月1日投入公司。該公司如何繳納印花稅?

會計處理:(單位:萬元)

1.2014年5月公司成立時

借:其他應收款——甲   300

其他應收款——乙   200

貸:實收資本      500

2.2015年1月公司收到甲實際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      350

貸:其他應收款——甲 300

資本公積——甲(資本溢價)50

2015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1750

貸:銀行存款      1750

注:350×0.5‰=1750(萬元)

3.2016年1月公司收到乙實際投資時

借:銀行存款200

貸:其他應收款——乙200

2016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注:200×0.5‰=1000(萬元)

因此,該公司繳納印花稅時,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2015年1月應繳納印花稅爲1750元,2016年1月應繳納印花稅爲1000元。

2017年1月1日起,印花稅試行新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徵管質效,實現資訊管稅.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儲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定、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稅憑證儲存期限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資訊交換制度,利用相關資訊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透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強化納稅輔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第三章稅款徵收

第八條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九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十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徵管法》及相關規定覈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覈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爲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爲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覈定徵收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覈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覈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覈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覈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並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徵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委託代徵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託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徵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和受託代徵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在印花稅徵管中要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資訊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複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爲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託現代化資訊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透過將掌握的涉稅資訊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徵收資訊、減免稅資訊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一)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資訊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徵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二)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稅人少繳覈定徵收印花稅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徵管系統中已有資訊、第三方資訊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資訊化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