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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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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大家都有聽說過,這是一種在經濟活動和交往中書立、領受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爲所徵收的稅金。因在應稅證明書上貼上印花稅票作爲完稅標誌而得名。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印花稅計稅方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印花稅計稅方法

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爲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三)免稅

下列憑證可以免徵印花稅: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抄本,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企業因改制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7)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

(8)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憑證。

下列項目可以暫免徵收印花稅:

(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

(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

(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

(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爲;

(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

繳納方法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印花稅還可以委託代徵,稅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爲徵收印花稅稅款。

印花稅票樣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徵管質效,實現資訊管稅.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儲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定、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稅憑證儲存期限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資訊交換制度,利用相關資訊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透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強化納稅輔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第三章稅款徵收

第八條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九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十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彙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徵管法》及相關規定覈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

第十四條實行覈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爲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爲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覈定徵收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覈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覈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覈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覈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並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徵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委託代徵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託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徵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和受託代徵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在印花稅徵管中要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資訊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複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爲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託現代化資訊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透過將掌握的涉稅資訊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徵收資訊、減免稅資訊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一)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資訊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徵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二)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稅人少繳覈定徵收印花稅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徵管系統中已有資訊、第三方資訊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資訊化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稅暫行條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9]15號)規定,本法規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爲時效性條款。

第一條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法規制定。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法規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和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薄,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覈算帳薄。

第七條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薄,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薄,或者專門設定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薄。

其他帳薄,是指除上述帳薄以外的帳薄,包括日記帳薄和各明細分類帳薄。

第八條記載資金的帳薄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法規貼花。

第九條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法規執行。

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第十一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法規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法規,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二)無息、貼息貸款合同;(三)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薄的啓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法規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爲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註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註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綱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註銷。註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覈准彙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彙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三條凡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註銷,儲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儲存。憑證的儲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法規的,按法規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儲存1年。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鑑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覈定。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力、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鑑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一)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二)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三)粘貼的印花是否按法規註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爲單位,分爲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種第三十條印花稅票爲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條印花稅票爲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徵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覈準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法規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法規者外,不得轉託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法規的憑證,應按有關法規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法規,超過稅務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時效性條款】

第四十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法規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時效性條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法規的,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時效性條款】

第四十二條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法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不按法規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法規獎勵檢舉揭發人,併爲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