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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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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5年3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審議透過,以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印發公佈,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以下是《辦法》的全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全文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衆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後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衆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爲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區域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範、互通資訊,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

(五)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第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公衆參與,增強防範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和意識。

 第二章風險控制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範,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於發現後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於情況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資訊納入社會誠信檔案, 並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三章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環境污染可能影響公衆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公佈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資訊,啓動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資訊收集系統,透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收集突發環境事件資訊,並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突發環境事件資訊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確定應急值守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並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