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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需分清勞動與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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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一字之差三金沒了

應聘需分清勞動與勞務合同

“勞務關係”、“勞動關係”看似相近,卻大不相同,這一字之差引來了一場紛爭。昨日記者從金水區法院獲悉這樣一字之差引發的官司:曾在河南省醫藥公司工作的蘭先生將自己的老東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600元,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9428元。

職工:我是被強迫籤的“勞務用工協議”

2002年11月28日,蘭先生到河南省醫藥公司當駕駛員。2003年10月,他與單位簽訂了“勞務用工協議”。2005年6月,河南省醫藥公司與天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建了河南省醫藥有限公司,蘭先生和其他同事一起進入新公司工作。2005年11月,雙方再次簽訂了新的“勞務用工協議”。然而蘭先生說,在他工作期間,單位從未給自己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蘭先生找單位協商未果後,向省、市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了此事。之後,蘭先生被單位辭退。 


  “工作了好幾年,不就圖個安穩日子嗎?連三金保障都沒有,哪有什麼安穩可言?”蘭先生說,“當初是他們強迫我籤的‘勞務用工協議’”。

單位:我們不存在“勞動”關係

對於蘭先生的訴訟,被告辯稱,他們單位與原告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當初我們與蘭龍曾經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了提供勞務的內容、勞務報酬的標準以及社會保險的'辦理方式。”並沒有法律、法規強制要求被告作爲用人單位在勞務關係存續期間爲原告辦理養老保險,勞務合同上也沒有約定被告要爲原告辦理社會保險。“我們與他就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當然不用爲他交養老保險、社會保險。”

聽完被告代理人的這一說法,原告反應強烈。原告律師稱,這是以勞務之名行勞動之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由於原告當庭申請追加訴訟請求,法庭宣佈休庭。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

晚報提醒:應聘分清“勞動”與“勞務”

臨近畢業,高校應屆畢業生正奔走於大小招聘會中。新一輪求職應聘的熱潮即將到來。法律界人士提醒您,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時,分清“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差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