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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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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已經深圳市政府四屆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本站就業指導網爲您帶來的《最新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全文》,本辦法包括了總則、居住登記、居住證申辦與發放、居住證使用與服務、資訊採集與保護等內容。

最新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全文

  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完善居住服務,加強人口管理,促進人口資訊化建設,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深圳市內的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管理與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深圳市內居住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及申領居住證。

第四條 深圳市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市公安機關)是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製作、發放以及居住資訊管理與保護等相關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居住證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託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社區工作站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人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區公安機關應當透過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轄區居民辦理居住證的辦理方式和辦理地點。

公安機關和受委託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人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的組織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第五條 實行居住證制度應當體現統一要求、規範管理、便捷服務、依法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別建設的原則,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居住證資訊管理、勞動就業登記、出租屋綜合資訊管理等資訊系統,並監督各部門做好相關資訊的採集、管理和保護工作,各部門相關資訊透過全市統一的政務資訊資源交換平臺實現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和資訊共享。

第七條 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爲居住證制度的實施提供保障,逐步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積極支援和鼓勵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爲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八條 在深圳市內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

按規定應當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爲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 居住登記由受理機構負責辦理。辦理、變更居住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住所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分別到用人單位、學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爲辦理。

受理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透過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透過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資訊,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爲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督促居住人員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滿七日仍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向受理機構報告居住人員的情況。

第十二條 辦理居住登記應當交驗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已經取得居住證的,應當交驗居住證。

與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證明;與非深圳市戶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還應當交驗承租人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 辦理居住登記後,受理機構應當出具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 居住在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住所的人員已經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已經取得居住證的,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應當自招(聘)用之日或者居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並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新居住地的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受理機構應當即時變更其居住地址資訊。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按如下規定辦理登記:

(一)居住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內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住院就醫人員辦理住院登記;

(三)在救助站的流浪、乞討等居無定所的人員,由民政部門的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按前款規定登記的,除與公安機關實行實時聯網以外,登記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提交公安機關。

 第三章 居住證申辦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在深圳市內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六十週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

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已滿六十週歲的人員以及居住未滿三十日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辦居住證。

第十七條 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居住證的辦理申請,並在受理當日將申請資訊傳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居住證分爲《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證件式樣一致,根據本辦法規定,透過資訊管理可以相互轉換。

第十九條 已滿十六週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一)在深圳市從業,包括就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

(三)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四)在深圳市創業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