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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居住證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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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爲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完善居住服務,加強人口管理,促進人口資訊化建設,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的暫行辦法。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整理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深圳市的居住證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障居民合法權益,完善居住服務,加強人口管理,促進人口資訊化建設,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深圳市內的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等相關管理與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深圳市內居住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及申領居住證。

第四條 深圳市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市公安機關)是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製作、發放以及居住資訊管理與保護等相關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居住證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託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社區工作站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人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區公安機關應當透過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轄區居民辦理居住證的辦理方式和辦理地點。

公安機關和受委託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發放及持證人住址變更等輔助性工作的組織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第五條 實行居住證制度應當體現統一要求、規範管理、便捷服務、依法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別建設的原則,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居住證資訊管理、勞動就業登記、出租屋綜合資訊管理等資訊系統,並監督各部門做好相關資訊的採集、管理和保護工作,各部門相關資訊透過全市統一的政務資訊資源交換平臺實現資訊系統的互聯互通和資訊共享。

第七條 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爲居住證制度的實施提供保障,逐步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

積極支援和鼓勵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服務組織爲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八條 在深圳市內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

按規定應當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爲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 居住登記由受理機構負責辦理。辦理、變更居住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住所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分別到用人單位、學校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由本人到居住地的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爲辦理。

受理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透過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透過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申請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資訊,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爲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提供居住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督促居住人員按規定辦理居住登記;居住滿七日仍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向受理機構報告居住人員的情況。

第十二條 辦理居住登記應當交驗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已經取得居住證的,應當交驗居住證。

與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證明;與非深圳市戶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還應當交驗承租人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 辦理居住登記後,受理機構應當出具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 居住在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住所的人員已經辦理居住登記或者已經取得居住證的,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應當自招(聘)用之日或者居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並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員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新居住地的受理機構交驗居住登記證明或者居住證。受理機構應當即時變更其居住地址資訊。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按如下規定辦理登記:

(一)居住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館內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住院就醫人員辦理住院登記;

(三)在救助站的流浪、乞討等居無定所的人員,由民政部門的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按前款規定登記的,除與公安機關實行實時聯網以外,登記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提交公安機關。

第三章 居住證申辦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在深圳市內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六十週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申辦居住證。

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已滿六十週歲的人員以及居住未滿三十日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辦居住證。

第十七條 受理機構負責受理居住證的辦理申請,並在受理當日將申請資訊傳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居住證分爲《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證件式樣一致,根據本辦法規定,透過資訊管理可以相互轉換。

第十九條 已滿十六週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一)在深圳市從業,包括就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

(三)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四)在深圳市創業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滿六十週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和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戶籍學生申辦居住證的,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發給《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第二十條 申辦居住證應當交驗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並填寫申請表。

申辦《深圳市居住證》還應當按如下規定提交檔案資料:

(一)以從業提出申請的,提交合法註冊單位提供的就業證明或者申請人所投資的經濟組織的工商登記註冊證明;

(二)以擁有物業提出申請的,提交申請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產權證明資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請居住證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經審覈符合條件的分別發給人才類居住證、海外人才類居住證;

(四)以創業或者文化藝術創作提出申請的,提交市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材料;

(五)以學習提出申請的,提交辦學機構出具的學習證明;

(六)市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受理機構在受理居住證申請時,對二十至四十九週歲的已婚育齡婦女應當覈查其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月有效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孕情檢查並出具“報告單”。其中離異、喪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實施絕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出具的屬“免查對象”內容的“報告單”。

第二十一條 取得《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後符合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檔案資料申請直接轉爲《深圳市居住證》。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招(聘)用人員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爲所招(聘)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併到受理機構爲其申請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證資訊變更,被招(聘)用人員也可以自行申請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證資訊變更。

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接受教育的`人員,由辦學機構統一申請辦理居住證。

其他人員由本人申請辦理居住證,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受委託人代辦居住證應當提供委託人的委託證明材料。

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其他人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 受理機構接到辦理居住證申請後,對材料齊備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

對申請辦理《深圳市居住證》但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辦理《深圳市臨時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審覈,符合辦理居住證情形的,從受理申請至發證,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領。居住證嚴重損壞或者居住證主要資訊發生變更影響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統一製作,實行一人一證制,由公安機關負責簽發。《深圳市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爲十年;《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爲六個月;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延期。《深圳市居住證》每次延期爲十年,《深圳市臨時居住證》每次延期爲六個月。居住證有效期屆滿後未延期的,自動終止使用功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變造、騙領居住證或者冒用他人居住證,不得買賣、使用僞造、變造、騙領的居住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收取居住證工本費。

初次申領居住證的工本費,由政府和申請人各承擔一半。

居住證延期,《深圳市臨時居住證》轉爲《深圳市居住證》或者《深圳市居住證》轉爲《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不收取費用。

補領或者換領居住證按規定繳納工本費,工本費由持證人承擔。

工本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居住證使用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 居住證實行一證多用,其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賃、勞動社保、計劃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研究、開發並逐步完善居住證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證的使用。

增加居住證使用功能應當經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取得居住證的人員在深圳市享有如下權益:

(一)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

(二)按照規定參加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

(三)按照規定申請參加本市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登記;

(四)子女享受計劃基礎疫苗免費接種;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六)符合市政府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的,憑居住證辦理乘車優待證;

(七)憑居住證進入深圳經濟特區;

(八)市政府規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十一條 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人員除享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權益外,在深圳市還享有如下權益:

(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出境手續;

(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車輛入戶和機動車駕駛執照;

(三)符合深圳市戶籍遷入條件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

(四)辦理長期房屋租賃手續;

(五)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學、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權益;

(六)按照規定參與社區組織有關社會事務的管理;

(七)參加本市組織的有關勞動技能比賽和先進評比;

(八)市政府規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十二條 持有人才類居住證或者海外人才類居住證的人員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外,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的規定享受其他人才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 出租屋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轉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轉租給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非深圳戶籍人員長期承租,但六十週歲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員除外。

出租屋管理人包括受業主委託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機構、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證》的下列人員,經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覈實登記後,可以短期租住房屋:

(一)持有本單位的證明來深從事公務、商務活動的人員;

(二)持有學生證或者畢業證來深找工作的應屆畢業生。